判刑后是会被开除公职的。依据《公务员法》:因犯罪而被判刑的,应当予以辞退。即便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有规定:劳动者被依法判刑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企业职工,只要因犯罪被判刑的,都会丢工作。
而且明确公务员应当奉公守法,所以公职人员只要被判刑,肯定是开除,刑满释放后,原单位是不会接收的,而且也不能回复公职身份。当然,刑满释放后,公职人员再找一份工作是可以的,非编职务也有可能担任,但公职肯定是没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所以,被判刑后,是一定会被开除公职的,此后将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行政机关国务院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公务员一旦被判处缓刑即意味着其依法被判处刑罚,自当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不能保留其工作。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尤其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更是需要严厉的处罚,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代表的是我国的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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