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拆迁合同纠纷对方不履行就是构成违约。我国的法律对拆迁合同的违约行为做了规制,给权利受损的一方提供了多方面的救济,具体的救济手段如下:
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法律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二、与拆迁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以上就是签了拆迁合同纠纷对方不履行的救济手段。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签了拆迁合同纠纷对方不履行,那这种行为就是法律所说的构成违约了。我国的现有法律对拆迁合同的违约行为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制,给权利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多方面的非常有效的救济,之所以这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拆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