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辞退和开除有补偿金吗?
1、辞退和开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补偿金,如果有以下的情形,公司是不需要对补偿或者赔偿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如果是以下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1个月工资的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如果公司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4、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按照一年两个月的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
5、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常被违法辞退员工根据法律规定,有两种维权方式可选择。
第一种方式:接受被公司辞退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接受被公司辞退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收集相关证据,以便进一步向公司索赔。此种方案比较适合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间长,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或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较短,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索取较多的经济补偿金,在向公司索赔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主张索赔项目: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3)争取代通知金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
(4)违法辞退的要求补偿2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第二种方式: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此种方案适合于工作时间较短,薪金较高的员工,因为如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较低,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的工资额远高于经济补偿金数额。选择此种方案要注意员工在被辞退或被解除劳动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此方案,在向公司索赔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主张索赔项目:
(1)公司违法辞退的情况下,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公司违法辞退的情况下,按照原工资标准补发自辞退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
不同的维权方案在法律上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效果一:如果被确认为是违法辞退员工,用工单位面临的法律后果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向员工补发工资,或是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效果二:如果被认定为辞退行为合法,用工单位要面临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法律后果。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大多数的人对学被辞退之后的一些经济补偿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可能很多人认为在任何情形之下辞退都是有补偿金的,这样的一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主要还是因为用人单位方面存在过错才有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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