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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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强制执行救济一般指的是执行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因为执行机构或者相关机构的一些失误违违法行为而导致实体权益遭受到侵害,不能够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法律上会给其救济的制度。
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是什么?

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因执行机构违法或失当执行而致其程序权利或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其救济的制度。

在我国,执行救济主要包括: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回转。国外的执行救济主要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一)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与执行救济相关的规定主要是两项,一是第208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另一是第214条规定的执行回转。

1.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又称为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执行异议解决的问题是执行标的权利归属问题,属于实体问题而非执行程序问题。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或制度,所以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同时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1)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结束时。执行程序尚未开始,不可能发生因强制执行而损害案外人权利,而执行程序结束后,允许案外人提出异议已无意义。(2)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如果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执行标的重新主张债权,在我国现行制度中则应按再审程序或其他途径去变更或者撤销执行根据,而不能提出执行异议。(3)异议的理由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如典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地上权等)。这是因为执行异议制度的目的就在于让那些认为因执行行为而致自己实体权益遭受侵害的案外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

执行实务中,执行员审查执行异议的方式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也有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过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缺乏事实,法律上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债权,即可以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执行员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如果执行的财产是上级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则需报经上级法院批准。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执行债权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2.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被撤销,而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已被执行的财产交还原执行债务人,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开始前状况的一种制度。执行完毕后,原执行根据因确有错误而被依法撤销,从而已进行的执行为无效执行,原债权人依该执行根据所取得的财产便属不当得利。执行回转制度的实质是再执行,其目的在于维护原执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原执行根据已执行完毕。既然执行回转是再执行,那就必须是对原执行根据已经执行完毕。

(2)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二是作为执行根据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公证债权文书等,被原制作机关依法撤销;

三是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被法院撤销的(《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3)执行回转须有新的执行根据。新的执行根据必须是对原执行根据的明确否定,并就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重新予以确定。同时,法院应当根据新的执行根据,做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4)原执行债权人不主动履行新的执行根据和执行回转的裁定。只有原执行债权人不按照新的执行根据和执行回转的裁定将其依据原执行根据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主动返还原执行债务人,法院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其具体程序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不过,在执行回转中,执行债权人是原执行债务人,执行债务人则是原执行债权人。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如果需返还的财产有孳息的,应一并返还。

综上所述,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赋予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的救济手段。我国必须借鉴国外的合理作法,建立健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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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前的救济。行政强制执行前应该依法履行告诫与听证等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执行。如有异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执行中的救济。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停止执行的可能。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时,当事人如有异议可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如果对行政机关自力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有异议,可适用前述执行前的救济规定。如果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有异议,当事人可以提出要求,对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审查。如果要求合理,法院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三,执行后的救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或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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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民诉执行中三条救济途径
[律师回复] 关于赔偿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要是协商解决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有保险的话,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
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另外,不同的保险,赔偿的范围会有所不同,因此保险赔付会和保险险种有关系。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
对方赔偿你多少或者你应该赔偿对方多少,取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以及你在此次事故中身体受伤情况或财产损失情况综合判断,最后可能赔偿以下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财产损失费,你需要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以及相关凭证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是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否则会很难得到支持。
镇户口的赔偿标准不一样,城镇户口标准要高于农村户口。如果是农村户口,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也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来主张赔偿。
1.事故发生前在城市居住满一年
(1)居委会及房东的证明
(2)辖区派出所证明
(3)暂住证或居住证
(4)房地产证
(5)其它
2.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市有稳定的收入
(1)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的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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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凭证
(4)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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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从执行主体看,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为人民;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这与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不同。
(2)从执行依据看,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即使在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执行依据也是行政处理决定。而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法律文书。
(3)从执行对象看,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而民事强制的对象仅限于物。
(4)从执行结果看,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执行和解,只能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民事强制执行则可以执行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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