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案件审判庭的审判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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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对于这个未成年的案件审判庭的审判原则是:不公开公审原则、寓教于审原则、迅速简约原则、全面调查原则、分案处理原则这五个原则,对于未成年案件的审判,法院多数还是希望能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未成年案件审判庭的审判原则是什么

未成年案件审判庭的审判原则是: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除了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所有刑事案件基本原则外,还有其独特的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特有原则

(1)不公开审理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公开审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公开审理是个例外,这样规定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存在不成熟和缺陷,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要尽可能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以后的生活中正常回归社会,在良好的环境下改正其错误。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相对于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最大区别,这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中都得到了体现。

(2)寓教于审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寓教于审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该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最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和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感化。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该原则考虑到未成年人因为其不成熟、身心发展不健全,因此教育便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方针和原则。该原则还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使寓教于审的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始终。

(3)迅速简约原则

迅速简约原则指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应该迅速进行,使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尽早结束,使其在诉讼中受到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这一原则同样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不成熟和身心发展不健全,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坏的方面尤其如此,因此,要尽可能的减少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必须做到迅速、简约。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如果犯罪比较轻微并且未成年人认罪的案件中,可以采用简易程序,使法庭审理能够尽快结束,最大可能的减少刑事诉讼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普遍的采用了简易程序,这符合对于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精神。

(4)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像普通刑事案件需要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外,还要调查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相关的其他因素,从各个方面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要获取未成年人的生长经历、家庭情况、教育背景、身心是否健康等因素,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英国设置专门的缓刑官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则是由缓刑局担任这份工作;《刑事诉讼法》对于该项原则也进行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不是必须进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可以”;第三,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需要查清案件事实外,还需要调查未成年人的生长经历、家庭情况、教育背景、身心是否健康等,在特别需要的时候,还可以进行特别的司法鉴定。该项原则的规定,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更好的使其认错改错,根据每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采取不同的方式,这就是全面调查原则最重要的意义。

(5)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别办理,程序分别进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要分开关押,分开审判。目的在于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防止被交叉感染,另一个目的则是对未成年人的待遇区别于成年人。分案处理原则最根本的要求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业化和专门化。

综上所述,对于这个未成年还是会多给予帮助的,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制度的完善,如果从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角度来看,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还是要对这个未成年给予多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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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调查:
  
(1)由上诉人宣读上诉状或不服原审判决的主要理由;
  
(2)被上诉人答辩
  
(3)合议庭会根据上诉方与被上诉方控辩双方的争议点,来总结二审法庭调查的重点,总结出后,法庭调查将围着法庭调查焦点进行理实陈述和举证、质证。
  在这一阶段,只要当事人把所认可的事实陈述一下,要有二审新证据可提一下,也可以就原审证据法院认证情况等进行陈述等。
  
2、法庭辩论,该阶段一般是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重点,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各方面来论述不服原审判决的主要论点和二审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等等。
  
3、合议庭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可根据当事人自身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最后陈述,说说希望法庭如何判决等。
  
5、核对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
  
6、当庭宣判的,等着合议庭评议
  
7、定期宣判的,回家等判决。
  
8、还不服的,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提出申诉,请求再审,也可向检察院民行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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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在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所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而受到级别管辖的制约。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付仲裁。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则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  
5、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诸项权利的集中体现,是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二)仲裁的原则  仲裁的,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碑。仲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即仲裁委员会于,与没有隶属关系。这有利于我国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即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的,相互之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同时仲裁庭对案件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对仲裁裁决虽然有着必要的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正如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此项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  
1、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纠纷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  
2、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  
3、公平合理,就是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在审理纠纷时应当处于公正地位,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同时公平合理还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采用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这样做既体现了与诉讼相区别,也是仲裁的基本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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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证据审核的证据审核原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应当就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
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
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及其电子文本;
4.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上述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及时补送。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审查、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8.第一审人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以上内容审查后,应写出审查报告。
基于证据审核的审核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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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允许公民到场旁听;

3)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特别关注:
1.审判公开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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