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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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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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使用地役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的。除此之外用益物权还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宅基地权;居住权等几种权利。地役权是需要申请通过之后才能够行使的权利,擅自行使该权利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
使用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吗?

一、使用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吗?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所以,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一)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二)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三)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五)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范畴一般都是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范畴一般为动产。此外,用益物权更加强调使用价值。地役权和居住权都是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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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的物权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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