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流转要不要全部同意?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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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体土地流转不要全部同意,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第63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流转要不要全部同意?

一、集体土地流转要不要全部同意?

集体土地流转不要全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转让审批程序材料

程序:受理——审核——报批

二、需提供材料是什么?

1、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转让方重点阐述取得该地块情况,投资建设情况,转让理由:受让方要阐述用于何项目建设,要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受让该地块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申请要转让、受让双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2、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受让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受让方平面布置图;

5、受让方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6、受让单位房产证复印件(如果首次转让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转让方及国土分局、所实地踏看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7、转让、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9、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0、转让方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原流转合同复印件;

11、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必须由受让单位法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12、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

13、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1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在进行转让的时候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也就是,农村内部组织成员是可以进行流转的,但同时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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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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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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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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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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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集体土地内部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集体土地内部转让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流转与再次流转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前者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后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 二者是集体土地流转涵盖的两个层面,二者间有很大差别: 一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能从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到国家所有土地,是单向性的流转,也是首次和唯一一次次数的流转。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属性有且只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可能出现其他第三者所有。 二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可以将其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给符合法律规定的人使用,同时在合法的前提下,该人也可以再次流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给其他人使用。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存在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之分。 因此,集体土地的流转,并不仅仅只是指从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等流转成国家所有的土地,还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从集体所做者处首次流转到乡镇企业等土地使用者处,而乡镇企业等土地使用者又可依法将其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给第三人使用。而这三种类型的集体土地流转,适用的法律条件、程序、方式、障碍,以及法律后果等各不相同,不能混淆。 集体土地流转,涉及法律问题较多,业界讨论也较多,我们须清晰辨别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合法路径,除了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变性”成国有土地再行流转外,还可能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 最后,我们也应看到,集体土地流转存在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的区别,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向性的唯一一次流转,但土地使用权却可以再次流转。另外,在对集体土地的土地用途进行分类时,须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否则将引起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法律适用的混乱或混淆。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将帮助我们避免部分纠纷,更好地解决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程序是怎样的 一、协商 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二、审查 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 对受让方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资质审查: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等; 2、项目审查: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证金和土地复耕保证金制度。 三、订立合同 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 除代耕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都应签订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化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违约责任。 四、备案 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流转双方有意进行流转合同鉴证的,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或公证机关申请合同鉴证。不得强制要求流转双方进行流转合同鉴证。 五、归档 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应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签订的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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