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控制和规范行政裁量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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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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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控制和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方式有六种,第一种同归法律程序规制,第二种通过立法的目的规制,第三种通过法的基本原则规制,第四种通过行政惯例规制,第五种通过政策规制,最后一种通过裁量基准规制。
怎么控制和规范行政裁量权?

法律规制行政裁量权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有六:

其一,通过法律程序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法律程序是规制行政裁量的重要手段。程序包括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程序。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无疑首先应遵循法定程序,在某些问题无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下,执法者则亦应遵循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法理而非具体法律确定的程序,如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公开、公正、公平等。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特别是公开、透明,对于保障执法者正确行使裁量权,防止其滥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其二,通过立法目的、立法精神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法律对某一事项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怎么行政?重要方法之一是探寻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通常见于相应法律的总则

其三,通过法的基本原则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法的基本原则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的。如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优位、法律保留原则、诚信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等。例如,《行政许可法》第8条即通过硬法规定了作为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其四,通过行政惯例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行政惯例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长时期形成的习惯性规则或做法。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里,法律对“较大数额”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留给了行政机关自行裁量。某市行政机关在多年的行政处罚实践中,一直以对个人罚款5,000元、单位罚款100,000元为“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其五,通过政策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形势和任务制定的调整相应社会关系的具有一定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范。例如,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当前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制定、出台的各种政策。对这些政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行使裁量权时无疑应予考虑。当然,政策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一些地方和部门违法出台的“土政策”则不应成为行政裁量的根据。

其六,通过裁量基准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专门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制定的具体判断、裁量标准,通常是对法律、法规原则性、抽象性、弹性条款或裁量幅度过大的条款具体化、细化和量化。裁量基准不是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执法者必须遵循裁量基准,但出现特殊情形,执法者可不遵循,而应在法律赋予的裁量权大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对此,执法者应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理由。

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方式或者说途径有很多种方式,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规制,比如说通过裁量基准来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通过具体的判断还有裁量的标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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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来这件公司没多久,老总就要我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制度整改,所以我想知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怎么说?
[律师回复] 基于你问的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回答如下: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
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 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行为方式方面 即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
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 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 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 如中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 即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你好,我老公的舅妈前几天摆地摊被他们县上的城管要求行政处罚,工作人员说这属于自由裁量范围,所以想帮她了解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范围。
[律师回复] 一是通过立法规范实行行政合理性控制,尤其是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合理性控制。第
一,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改变其过于宽泛的局面。第
二,加强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进一步明确、规范行政行为人的责任。第
三,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要加强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专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而且这种监督是全面的监督,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管理的职务行为,也包括某些与其职务相联系的个人行为。可见,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行为是专门的、全面的,只有使其工作正规化,才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持久的、经常的制度监督。要健全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不仅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且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它可以针对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显失公平的行为,直接进行变更,这样有利于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全面的审查。
二是通过司法审查实行行政合理性控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应由行政复议机关来处理,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违法与不当,两者的表现形式并没有差别,他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错位程度的不同。但是,在人民法院那里,违法的行政自由裁量和不当的行政自由裁量,两者的法律后果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也就是说,一旦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则行政机关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将被撤销;如果认定为不当,法院将尊重行政行为人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通过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实现行政合理性控制。应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养成合法、合理行政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以上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范围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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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里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所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经济情况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发生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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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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