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
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签有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存在。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合同呈现出规格化、定型化的特点,单以劳动合同文本作为劳动合同的形式已经不适应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为了对某条已简化、规格化、定型化的条款进行具体的约定,必然会出现对服务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保守商业秘密等作详细约定的专项协议。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是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务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合同成立,单位与提供劳务的一方就形成了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不能与别的单位建立另一个劳动关系。向单位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个单位提供劳务签订另一个劳务合同(除双方约定外);
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医疗、福利、保险等待遇。劳务合同中的提供劳务的一方不享有以上待遇
综上所述,聘用合同通常是事业单位编制之下建立的劳动人事关系,用以明确专业特长技术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拥有的权利,聘用合同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于劳动者的特殊服务期限、工作岗位、劳动责任以及保密要求做出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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