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调解无效会开庭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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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肯定要开庭审理的,而且人民法院的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且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正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在还未开庭审理的时候就直接进行调解,调解一般都是法庭辩论终结后。
起诉离婚调解无效会开庭吗

一、起诉离婚调解无效会开庭吗?

起诉离婚调解无效肯定会开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调解的原则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庭审调解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诉讼离婚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不仅是离婚案件,对于大多数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判决之前可能都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是不具有强制性的,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就不开庭审理,这在司法实践中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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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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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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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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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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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调解有法律效力吗
开庭前调解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民事纠纷后,一般都会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法院在受理的诉讼后,在开庭钱都会对双方先进行调解,要是双方能够达成和解的协议,并且有双方的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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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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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被告遗漏犯罪事实后当庭撤诉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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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能调解吗,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无效婚姻能调解吗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不准许撤诉,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当事人再也无法从司法途径中获得任何有效的救济。众所周知,婚姻关系的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决定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随着人事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变化而变化、消灭而消灭的。根据《婚姻法》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的证据、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的证据等,并应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给人民,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因程序失误或证据发现、收集、提交的不及时,而招致败诉的结果,进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而丧失权益的憾事。
二、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不准许撤诉,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当事人再也无法从司法途径中获得任何有效的救济
(二)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在财产争议较大或者证据收集困难的情况下,应不予调解结案为宜,以免丧失“上诉”的权利。
(三)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利害关系人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在该诉讼中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出主张的,可要求人民一并审理。但婚姻当事人无权对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或申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诉。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出主张的,可以另行解决。
(四)在诉讼程序上,婚姻无效是不允许原告申请撤诉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原告申请撤诉得不到人民准许后,在开庭中擅自退庭或者不到庭的情况,必须指出当事人这么做是不可能达到《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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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缺席判决,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五)适用《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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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的前提条件是就同一婚姻关系,既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又有婚姻关系当事人请求离婚。一旦发现该情形,无论是同一人民分别受理这样二个案件,还是不同人民分别受理这样二个案件,均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审理离婚案件。如婚姻关系被宣告为有效,离婚案件继续审理;如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人民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离婚之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提出宣告婚姻无效和离婚请求诉讼,同时提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主张的,人民可以在做出宣告婚姻无效判决后,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进行继续审理。
(六)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该规定用的是“应当准许”而非“应当追加”,“准许”是被动的,要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所以,此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及代理人要充分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应主动申请作为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参加诉讼,且一经申请即可获得相应的诉讼权利,人民是应当予以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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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后多久开庭
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庭审阶段之前,都会进行调解,这种调解是庭审之前必须走的一个程序。一般来说,在不接受调解之后,会在3个月之内审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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