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电子合同效力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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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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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订的电子合同只要是表达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而且符合法律书面的签名的要求,就跟书面的文件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说不管是书面的合同还是电子合同只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
签订的电子合同效力都有哪些

一、签订的电子合同效力都有哪些?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现在已经步入网络时代,给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便利,在以前必须双方到场签订书面的合同才可,现在通过网络签订了电子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跟书面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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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肯定了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使用的法律效力。但是,肯定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是指不因合同是通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并非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内容都是有效的。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效力仍然受到合同错误、欺诈等对合同效力有一般影响的情形的影响。
二、电子代理人与合同错误如果电子代理人反映的不是使用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其使用人能否以非真实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有瑕疵为由撤回该意思表示或撤销合同呢由于键盘输入的易错性和此种情况下交易协商的非充分扩展性,就可能会产生合同错误。我们可将电子订约中的合同错误称为电子订约错误。《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4条对“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即只是解决一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而非任何信息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仅限于输入错误),而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只有出现了符合这些条件的电子通信中的错误,该人才有权撤回发生输入错误的电子通信。该公约关于电子订约错误的规定借鉴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关于“电子错误”的规定,所解决的错误问题仅限于电子通信中的特定输入错误。该公约关于撤回电子通信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是针对电子订约的特别规定,反映了欧盟和的立法主张。
三、对我国电子代理人的立法建议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电子代理人(自动电文系统)的规定。而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因此,建议我国法律对自动电文系统做如下法律规制:
1.订约效力可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建议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
2.合同的成立合同自承诺时成立的合同法一般规则并不会改变,同时可借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06条“要约和承诺,电子代理人”做如下规定:
(1)合同可以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订立。如果这种交互作用导致自动电文系统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2)合同可以通过自动电文系统和代表其自己或第三人的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订立。如果自然人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该自然人可能拒绝采取或拒绝表示的,且该自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成立:此种措施或意思表示将导致电子代理人履行、提供利益或允许对合同标的的使用或访问,或发送为上述行为的指示;或者此种措施或意思表示有承诺的意思,而不论该自然人是否做出了其有理由知道该自动电文系统不能做出反应的其他意思表示或措施。
3.自动电文系统订约错误建议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4条“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之规定对自然人与自动电文系统订约时的输入错误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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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肯定了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使用的法律效力。但是,肯定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是指不因合同是通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并非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内容都是有效的。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效力仍然受到合同错误、欺诈等对合同效力有一般影响的情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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