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格式合同是否可以请求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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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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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签订的格式合同是由于重大的误解或者是很明显的有失公平欺诈等行为而签订的话,那么在当事人知道情况以后,是可以在一年的时间以内去申请撤销格式合同的。
民法典格式合同是否可以请求撤销

一、民法典格式合同是否可以请求撤销

《民法典》规定,格式合同如果是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等情形签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格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格式条款法律特征

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合同的签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必须要保证内容,没有违法的情况以及在签订的时候必须是双方自愿,而不是被迫的情况下,如果有任何的违法行为,比如说诱导欺骗或者是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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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原告(第三人,性别,出生日期,×族,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性别,出生日期,×族,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2、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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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拍卖方式签订的合同符合可撤销合同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如何撤销格式条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撤销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关于格式条款能否变更和撤销的问题。允许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或撤销格式条款也是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由于我国的格式条款大多为行政主管部门所制订,而现实情况是,的权威性不够。直接宣告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和执行。而格式条款一旦在个案中被宣布无效以后,该条款以后便永久失效,这也是所无法接受的。所以,采用变更或撤销的方式,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同时也给予了法官以选择的机会,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宣告无效,也可以根据案情以及当事人的请求,对合同的条款予以变更和撤销。
格式条款怎么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订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消费者,所以,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在一般的合同解释中,如果个别商议的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那么个别商议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但是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应当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该怎样撤销格式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样撤销格式条款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么撤销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关于格式条款能否变更和撤销的问题。允许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或撤销格式条款也是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由于我国的格式条款大多为行政主管部门所制订,而现实情况是,的权威性不够。直接宣告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和执行。而格式条款一旦在个案中被宣布无效以后,该条款以后便永久失效,这也是所无法接受的。所以,采用变更或撤销的方式,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同时也给予了法官以选择的机会,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宣告无效,也可以根据案情以及当事人的请求,对合同的条款予以变更和撤销。
格式条款怎么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订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消费者,所以,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在一般的合同解释中,如果个别商议的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那么个别商议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但是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应当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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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可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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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撤销前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撤销前是效力待定的婚姻关系,撤销后自始无效。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婚姻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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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婚姻无效的情形有所更改: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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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怎么撤销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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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订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消费者,所以,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在一般的合同解释中,如果个别商议的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那么个别商议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但是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应当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可撤销的情形
[律师回复] 格式条款可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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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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