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误解如何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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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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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重大误解是根据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或者是对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等情况发生的误解来界定的,其中一方当事人对于价款或者是报酬发生误解这种情况也是属于合同重大误解,在发生合同重大误解的时候建议双方先是协商解决。
合同重大误解如何界定?

一、合同重大误解如何界定?

合同重大误解包括当事人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这几种情况,这些情况都是可以认定是合同重大误解。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

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二、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合同重大误解一般来说有几种情况:比如其中一方对于合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产生了误解;或者是对于标的物的质量产生了误解等等。合同重大误解必须是误解一方的当事人对合同中的内容产生了重大的误解等情况才构成合同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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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辨别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合同该如何处理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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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重大误解?什么是重大误解?怎样认定重大误解
[律师回复]
一、重大误解怎样认定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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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重大误解与欺诈 重大误解合同怎么解除
重大误解与欺诈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对方欺诈所致。而在欺诈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发生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错误所致,而是对方欺诈的结果。根据《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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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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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要如何认定 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认定: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后果: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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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朋友说他们公司准备上市了,要去进行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如何界定重大资产重组的?
[律师回复] 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任意一种都属于重大的资产重组:第
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第
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第
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不是跨年度计算的,所以,企业分次进行企业并购来规避上述规定实际上是行不通的,一旦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50%,就应报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非上市公司来讲,哪些是重大资产重组没有严格的定义。所以,府、中国证监会都鼓励重大的实质性资产重组,通过重组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得到改善,反对虚假重组。那么,什么是实质性资产重组呢?实质性资产重组就是指注入的资产是优良的,注入资产是产生利润的或者注入的资产符合重大资产重组一系列规定,不带来巨大的关联交易,也不带来不确定的收益。具体要求是:
(1)重组后要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6条件);
(2)重组后上市公司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重组后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4)重组后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重婚行为和重婚罪的界限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但认为重婚是严重触犯我国刑律,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其次,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虽未经与他人,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可见,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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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重大误解
合同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商事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举证证明自己构成重大误解,所以,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最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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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重婚行为与同居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婚行为与同居的界定:  
1、一般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后,与他人再行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  
这里的一般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的规定,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从2004年4月1日起,人民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当事人自行解除。  
2、事实婚姻关系必须经诉讼程序解除,当事人方可另行登记结婚的,否则,可构成重婚。  这里的事实婚姻关系,严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内,即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精神,这种事实婚姻关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综合考虑,有时也会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  
4、对于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没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认定为重婚。  
5、对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向离婚,在案件审理或上诉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认定为重婚。  
6、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与他人结婚的;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被拐卖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与他人结婚的,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且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不以重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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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重大误解
合同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商事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举证证明自己构成重大误解,所以,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最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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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与同居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婚行为与同居的界定:
1、一般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后,与他人再行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
这里的一般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的规定,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从2004年4月1日起,人民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当事人自行解除。
2、事实婚姻关系必须经诉讼程序解除,当事人方可另行登记结婚的,否则,可构成重婚。
这里的事实婚姻关系,严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第
(一)项之规定内,即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精神,这种事实婚姻关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综合考虑,有时也会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
4、对于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没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认定为重婚。
5、对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向离婚,在案件审理或上诉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认定为重婚。
6、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与他人结婚的;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被拐卖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与他人结婚的,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且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不以重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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