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后是否会退钱要根据具体的保险产品类型进行确定。如果是返本型保险、分红型保险、储存型保险,那么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会退还保费,甚至返还的费用会多于保费。如果购买了消费性保险,比如短期意外险,这种产品在合同终止后就不会退钱。退钱的保险产品通常是以寿险居多,其保费也相对较高。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
在法律上所理解的保险合同“效力”,仅仅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而不包括在“有效”场合下的各种“比较级”。实际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认定保险合同还是其他合同的“效力”,就是用“有效”和“无效”来加以界定的。当一种合同被界定为“有效”,该合同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自然会成立,相反,被界定为“无效”则不成立。
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通过对其所进行的调查来完成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调查,是以我国《保险法》、《民法典》等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来进行的。通过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调查而形成的认定,在总体上,可分为有效合同的认定与无效合同的认定、有效合同中的部分无效条款认定等情形。
保险合同的效力调查与认定没有固定模式,只能以个案方式存在。因此,对积累案件资料和案例分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显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无需返还保费。
保险公司行使的法律权限之中,没有规定必须要进行退款的义务,双方之间如果购买的保险只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会返还保费的话,那么保险人会获得退还的保费,如果没有进行规定的话,要进行退保,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看是否能够进行判决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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