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外省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办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流程:大致分为4个阶段,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1、中央及外省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办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所需准备的材料:
2、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4、项目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原件、社保缴费记录原件等;
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6、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保函;履约担保保函;公证文件(由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时,需提供)
7、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合同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书。
二、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流程:
1、工程施工总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所核定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缴纳综合保险预缴费(本市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和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本市三级施工企业办理工程总包合同备案仍按原方法执行)。
2、工程施工总包企业在缴纳综合保险预缴费的同时,书面承诺依法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劳务施工合同,并督促分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和办理综合保险人员采集手续。
3、工程施工总包企业必须与自己使用的每位建筑劳务人员签订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并需到工程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手续。
4、工程施工总包企业使用的劳务人员因故离开,需及时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综上所述,现在取消了北京的施工合同备案,但是还要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信息登记。简化了手续,提高了效率。另外,中央及外省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就还是办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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