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共同诉讼的关系有什么
共同原告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1、共有关系。根据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继承或遗赠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3、合伙关系。根据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4、委托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诉合同向对方。
5、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6、挂靠关系。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可以为共同原告。
7、三方或多方合同关系中,两方或多方基于合同关系向其中一方或多方起诉。
8、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和实际经营可以为共同原告。
8、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在追缴工会经费诉讼中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根据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7、原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死亡,两个或多个继承人承担诉讼的。根据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二、共同诉讼的途径有哪些
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第一,立案时即由共同原告共同起诉被告;
第二,案件受理以后,由原告申请法院追加共同原告;
第三,案件受理以后,由被告申请追加共同原告;
第四,案件受理以后,由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最后,在法院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时,其他当事人也应该知情,如果是追加原告的,放弃权利的当事人可以 不与追加,如果放弃诉讼,并且放弃是实体权利的,不影响法院受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