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待利益保护原则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要尤其严肃慎重,并注意把握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实事求是,是指对期待利益损失的有无、大小的确定,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这里所说的事实,主要是指受害人遭受期待利益损失的事实。确定期待利益损失是否存在,一般应把握两个条件:
1、受害人的未来利益是否具有实现的基础和条件。期待利益应当是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必然能够实现的未来利益。如果未来利益仅具一种设想或可能,而尚未具备实现的充分条件,则不宜以期待利益损失论;
2、这种未来利益的丧失,是否在客观上给受害人的经济生活包括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既要注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因违法行为而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应有的充分的补偿,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所承担的责任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基本相适应。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是由加害行为所造成的,那么加害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对损害后果也负有责任的,那么加害人只承担与自己过错相适应的损失部分,而不应全部赔偿;如果由于受害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结果发生的,那么加害人一般不予赔偿。
(二)依法限制。
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期待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部赔偿,并不意味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或者对任何期待利益损失都不加区别,一概予以赔偿。相反,在司法实践中,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依法限制,做到既公平合理又适当可行。
二、什么是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完满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为的利益的支出。
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宛如已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对于这个期待利益的保护,并不是特别的理解,我们国家《民法典》对此已经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应当按照实事求是依法赔偿的原则来保护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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