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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2)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如何应对骗保行为
加快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可应用大数据动态审核。职工医保监管主要依据医疗服务协议,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监管部门发现医院“请人住院”、挂床骗保、小病大治等违规行为,只能一罚了之,而处罚内容主要是暂停医院医保支付协议,由于违规成本低,一些医院屡查屡犯。专家建议,应完善社保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政策,对欺诈骗保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加快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医保监管立法。针对医院和病人数量大、监管机构力量不足的问题,专家建议,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动态监管,对数据预警做好防范。
对于保险诈骗罪,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判断。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犯罪,违反国家保险制度和保险人财产所有权。以诈骗手段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较大,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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