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不需要审查合同的效力,只要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可。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不过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是实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举证证明,其次要实习举证责任倒置,即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推定过错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则只须具备前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必具备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的要件。
二、违法行为的检验标准是什么
关于行为的违法性, 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
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样态:
第一种是自己的行为。自己的行为是直接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违法行为样态。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即直接责任。
第二种是自己监护、隶属、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这是间接行为,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称为替代责任。第三种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对于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应妥善处置,管理不当,物件致辞人损害,虽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为,却为间接行为。此种间接行为,亦构成特殊侵权责任,行为人应为自己的物件管理不当行为承担其责任。
三、损害事实包括哪些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
一是人身损害事实,
二是财产损害事实,
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
四、因果关系需要如何证明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场合,也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使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是:
第一,分清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
第二区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
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辞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加害人实施这种行为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最后,侵权责任还涉及到主观过错,如果是侵权责任包括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那么第三人对于过错责任的轻重也有决定作用,这样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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