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9-10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当事人有权利提起诉讼,第三人无权干涉,合同的效力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和合同当事人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只会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做出确定。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原告和被告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二、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限是多久

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

我国目前的民法制度中,存在着基于请求权的时效制度和基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制度,这两种制度实际上都是对于权利行使的时间属性规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民事流转秩序。

所以,在针对无效合同确认的时限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保证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是通过权利人的外观表现,参酌法律价值取向而做的一种客观的法律价值判断。

1、权利人非因客观原因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即必须是权利可以行使而未行使。这是权利的外观表现状态,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限制的行为要件。

2、利害相对人对权利不行使已合理形成相当的信赖。也就是说权利人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之状态,已使相对方确信其不欲再行使权利。这种相当的信赖的判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法官应依据权利不行使状态所经过的时间、权利行使方式的社会习惯、一个正常合理人是否会形成信赖以及表现这种信赖的相关行为事实等进行衡量。

3、如果允许权利人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会造成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而使当事人间利益严重失衡。这是权利失效适用的一个决定性条件。以原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为基础,权利上现已可能发生了种种法律交往关系,这些关系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权利人突然主张权利,必将破坏现存的权利状态,导致相对人利益的重大损失,危害交易安全与秩序。而权利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是不正当的,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的要求。

最后,在无效合同的期限问题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权利表现:一方面是权利人的权利可以行使但是还未行使,其次是权利人不主张合同无效的状态,最后是权利时效适用的决定条件。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1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2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6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6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8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8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1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5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4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7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4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6****45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0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0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3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5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1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人民法院只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确认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判定第三人履行民事义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效力或者范围的裁定。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单位原来在建厂房的时候签得有建筑合同。现在厂房发现质量问题,没有人管。咨询如果去法院诉讼如何确定合同诉讼主体?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确定合同诉讼主体,分情况: 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假如分包人起诉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
  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
  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涉讼后,假如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由成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进行起诉或应诉。
  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后,假如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假如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发包人和承包企业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
  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同效力纠纷主体是谁?
合同效力纠纷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合同是由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才可以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其它人员是无权提出合同效力纠纷的起诉处理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企业管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诉讼,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破产企业管理人成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违法有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国家利益或破产企业股东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管理人成员个人承担。破产企业管理人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外不应具有民事主体法律资格,若需对外签约或诉讼,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应当以被破产企业名义组织实施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有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公司破产清算责任 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呢?目前一些地方人民简单地将案件终止了结并不妥当,当事人也并非只能就此放弃债务追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讼,而提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公司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2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物业合同效力纠纷主体是谁?
物业合同效力纠纷的主体包括物业服务公司,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一方,是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实行专业的管理。
10w+浏览
合同事务
谁算适格的诉讼主体
[律师回复] 对于谁算适格的诉讼主体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两方:原告即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之诉的电机集团;被告即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新兴。就原告电机集团而言,是因新兴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气压机的债权人。就被告而言,应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积极的控制股东新兴。将新兴列为被告的依据是:新兴是该公司中握有实质控制权的股东,属于控制股东或支配股东。控制股东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作为主要特征;新兴作为控股股东同时还具备了积极股东的特征,如果新兴属于的消极股东,即没有参与气压机经营管理的权利或者虽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不能或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不应因此而受到牵连;气压机的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管人员也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格,向公司转移风险,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谋取自己的私利,但是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案中不能成为被告,只能根据和有关公司法之规定追究董事、经理的赔偿责任。只有在以支配股东的身份滥用公司法人格时,才可能因符合适用要件而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追究公司背后支配股东—新兴的法律责任。
公司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主体为什么?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主体是合同当事人,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合同效力存在纠纷的,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才可以提出起诉,其它人员是无法提出起诉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法院的受理情况来进行认定。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公司诉讼主体怎么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诉讼主体怎么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12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公司诉讼主体该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诉讼主体该怎样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公司诉讼主体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2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主体是谁,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企业破产诉讼的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等等。 正是基于类似上述法律依据,所以,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实践中,在不少地方,破产企业清算组拥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机构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对外签订让破产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配财产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 很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相等同的位置;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个机构或组织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完全替代了破产企业本身。 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12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伤赔偿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评析 本案对于王某来讲,诉讼法没有对该类赔偿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雇用)和劳动法(工伤)。这两个赔偿规定与过去的相关法规有实质上的改变。新的劳动法规对工伤赔偿从劳动者角度,待遇要优于一般赔偿,尤其是一些非法用工的的主体对受害人赔偿的数额更为明显,因此这是对劳动者群体的依法保护的体现,也是对那些不关心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同时促使他们注意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于是就产生受害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从致害者的违法用工的错处寻找自己的权益出发,用劳动法规来保护自己。 但是,目前我国对这两方面的实体法的适用的界限没有明显的区分,对那些没有依法登记的单位用工问题与普通雇用用工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对那些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可以认可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原告如果将该轧花厂作被告的话,是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该案件。 本案如果偏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去审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裁判,既是对权利人的“不公正”,也是对被告的不合法,因此 第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由于本案当事人坚持不追加轧花厂作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如果人民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就必须有“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存在,才能实现当事人所请求诉讼权利。如用人单位承担因违反规定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等。因为审理案件是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的,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非法取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干涉和侵害,对相对权利人也是如此。因此,就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审理该案件。那么 第二种意见也是不正确的。 案情 王某于2007年4月22日被某轧花厂招工进厂,一个月不到就发生左手臂被机械扎伤至残的事故。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赔偿王某各项费用4万元,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审查发现,该轧花厂是属于无任何证照“自行挂牌单位”,以仲裁主体不适格,裁决不予受理。2008年4月5日,王某便将该轧花厂的四个合伙人作为被告,依据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各项费用4万元的经济责任。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明示王某将某轧花厂追加为被告,或者按照雇用关系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原告坚持原始的全部意见。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本案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诉讼依据,审判人员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所列的被告主体,是不可推卸责任的民事责任实际承担者,虽然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但是,人民可以不全部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也不依据劳动法的赔偿依据进行裁判,而是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裁判。 第二种意见:原告坚持所列的被告主体,按照工伤赔偿纠纷,即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纠纷来裁判。 第三种意见:原告所列的被告主体,虽然是不可推卸责任的民事责任实际承担者,但是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如果人民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那么所依据赔偿依据就与诉讼主体不相符,产生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
企业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等等。 正是基于类似上述法律依据,所以,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实践中,在不少地方,破产企业清算组拥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机构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对外签订让破产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配财产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 很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相等同的位置;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个机构或组织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完全替代了破产企业本身。 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工伤的诉讼主体是谁,工伤赔偿中诉讼主体是指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评析 本案对于王某来讲,诉讼法没有对该类赔偿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雇用)和劳动法(工伤)。这两个赔偿规定与过去的相关法规有实质上的改变。新的劳动法规对工伤赔偿从劳动者角度,待遇要优于一般赔偿,尤其是一些非法用工的的主体对受害人赔偿的数额更为明显,因此这是对劳动者群体的依法保护的体现,也是对那些不关心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同时促使他们注意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于是就产生受害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从致害者的违法用工的错处寻找自己的权益出发,用劳动法规来保护自己。 但是,目前我国对这两方面的实体法的适用的界限没有明显的区分,对那些没有依法登记的单位用工问题与普通雇用用工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对那些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可以认可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原告如果将该轧花厂作被告的话,是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该案件。 本案如果偏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去审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裁判,既是对权利人的“不公正”,也是对被告的不合法,因此 第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由于本案当事人坚持不追加轧花厂作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如果人民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就必须有“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存在,才能实现当事人所请求诉讼权利。如用人单位承担因违反规定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等。因为审理案件是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的,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非法取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干涉和侵害,对相对权利人也是如此。因此,就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审理该案件。那么 第二种意见也是不正确的。 案情 王某于2007年4月22日被某轧花厂招工进厂,一个月不到就发生左手臂被机械扎伤至残的事故。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赔偿王某各项费用4万元,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审查发现,该轧花厂是属于无任何证照“自行挂牌单位”,以仲裁主体不适格,裁决不予受理。2008年4月5日,王某便将该轧花厂的四个合伙人作为被告,依据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各项费用4万元的经济责任。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明示王某将某轧花厂追加为被告,或者按照雇用关系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原告坚持原始的全部意见。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本案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诉讼依据,审判人员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所列的被告主体,是不可推卸责任的民事责任实际承担者,虽然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但是,人民可以不全部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也不依据劳动法的赔偿依据进行裁判,而是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裁判。 第二种意见:原告坚持所列的被告主体,按照工伤赔偿纠纷,即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纠纷来裁判。 第三种意见:原告所列的被告主体,虽然是不可推卸责任的民事责任实际承担者,但是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如果人民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那么所依据赔偿依据就与诉讼主体不相符,产生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