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无名合同纠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在效力认定问题上存在困难。无名合同适应了各种各样的交易需要,承载了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复杂合意,是意思自治及合同自由的表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序良俗是认定无名合同的标准。对于无名合同的认定应本着谨慎的原则进行,不宜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有名合同顺应了司法理性的需要,经过科学归纳而类型化了一个个有名合同,其性质、其基本条款、其订立程序乃至违约责任等,都给定型化了,从而大有益于司法机关办案品质和办案效率的提高,有益于办案成本的降低。
一般认为,依据无名合同的内容与有名合同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纯粹的无名合同。即合同之任何部分均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之构成部分,且法律、行政法规对该合同之约定事项未作任何规定的合同,也称之为狭义上的无名合同。如当事人约定以自己的脚作为"模特儿"的合同。
其二,混合合同。即以一个有名合同的事项和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项混合组成的合同内容。如甲方向乙方借用钱款,约定以自己房屋出租给乙方抵扣租金的方式还款。
其三,准混合合同。即该合同中一部分属于有名合同,而其他部分则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如宾馆与服务生的雇佣合同约定,部分工资的支出由客人的小费冲抵。其合同中有关雇佣部分虽属于雇佣合同,但就小费代替部分工资则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是民事活动多样性及当事人合意复杂性的表现,体现了民事主体经济交往中的智慧和个性。事实上有名合同也正是自社会生活中纷繁多样的交易形式中提取出来的,即是将现实生活中使用频繁的无名合同规范化、格式化而产生的,如农村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从这种意义上说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产生的来源。我国合同法承认了无名合同也正是基于尊重契约自由,保护制度创新的考虑。
无名合同纠纷的法律效力问题起来十分困难,无名合同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多样性,当事人意愿的复杂性,民事主体的智慧和个性,主要分为纯粹的无名合同,混合合同以及准混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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