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赠与合同与法定继承纠纷怎么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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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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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附期限赠与合同与法定继承纠纷的起诉流程是,原告准备好民事诉讼状,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交纳诉讼费,按照法院的通知出庭,庭审过程中配合法院的庭审流程,等待法院宣布判决结果。
附期限赠与合同与法定继承纠纷怎么起诉

一、附期限赠与合同法定继承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赠与合同怎么写?

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某型号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2、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3、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4、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三、法定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赠与合同跟法定继承之间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事实上,法律并未规定过被继承人必须把本人的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把本人名下的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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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延缓期限,附期限赠与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延缓期限,附期限赠与合同范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延缓期限延缓期限又称停止期限、生效期或始期。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期限到来而发生时,这种期限为延缓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情况下,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其效力还处于暂时的停止状态,一旦期限届至,民事法律行为随之生效,当事人即可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二.附期限赠与合同范本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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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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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可将赠与合同分为:1、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2、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的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另一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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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附条件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是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款或者解除条款,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能怎么撤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我们生活中有很多赠与行为,当我们无偿的把我们自己的财物赠与给他人的时候,他人就会获得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当我们进行房产赠与或者车辆赠与等比较大额财产赠与的时候,会与赠与人签订一份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是附加的有条件的,因此附条件赠与合同想要撤销的话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二、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如何撤销
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或者申请要求撤销。
三、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
合同的撤销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或者申请要求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四、附条件赠与合同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目的性赠与合同的区别
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2、附义务赠与合同与目的性赠与合同区别。主要是在于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受赠方必须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如果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请求撤销赠与。目的性赠与的受赠方行为不存在给付一定义务,在受赠方做出不接受行为时,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而只能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3、附义务赠与合同与附期限赠与合同区别: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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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如何撤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二、法定撤销由《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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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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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应该如何撤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二、法定撤销由《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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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二、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如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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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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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附义务赠与应注意什么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在一般的赠与关系中,受赠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则按约定必须负担一定的义务,该负担条款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附义务赠与纠纷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须具有合法性若该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该义务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赠与合同内容的效力。如某男许诺送给某女房屋和金钱,条件是某女与该男非法同居一年,该所附义务就是无效的,但赠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因此而无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是有效的。
2、赠与人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对此,许多国家赠与制度都明确规定:赠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先履行赠与,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
3、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应当是一定的债务。赠与人在实施赠与时,向受赠人提出有利于受赠人的要求或期望的,则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附义务。如甲赠与乙学费,提出乙应当好好学习。乙学习成绩的好坏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该赠与就不为附义务赠与。
4、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限度内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因受赠人负有履行义务,其虽受有利益,也须履行义务。因此,就其受赠人履行义务方面而言,受赠人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所以,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内负有与出卖人同样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什么是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予人或者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物后,受赠人应当履行所负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所附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赠与自始不发生效力,受赠人应将赠与物返还赠与人。如果所附的义务非因受赠人的事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所附的义务是为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该第三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受赠人不履行义乌时,有关机构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此时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的义务,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之内。赠与的最终目的应使受赠人纯受利益,如果受赠人负担的义务超过赠与物的价值,则受赠人无任何利益可言,也与增雨的本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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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中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行不行
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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