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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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外仲裁程序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选定仲裁机构并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措施,仲裁机构组建仲裁庭进行裁决。
涉外仲裁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交仲裁费。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和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

(二)保全措施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按《仲裁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仲裁庭的组成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涉外仲裁时,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综上所述,涉外仲裁程序是涉外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的必经过程,当存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文件提交仲裁后,仲裁机构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旦受理会组成仲裁庭,书面通知当事人进行相应程序的仲裁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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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执行主要有哪些程序
当事人请求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换言之,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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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是做生意的,现在他通过努力已经将生意做到海外去了,但是由于对方在关键时刻违约了,还不支付违约金,他就给进行仲裁,那个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有哪些?
[律师回复]  
1、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必须在中国境内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因此,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必须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中国境内,这是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居住或住所地在我国境内的证明或者我国境内财产线索,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
  
2、仲裁裁决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只有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确认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改变或撤销现存的法律关系的裁决均无执行力,因此涉外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债的标的是给付,是债务人应履行的特定行为,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等各种具体的债务人应为之特定行为。因此,作为裁决的给付内容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作为给付内容的财产,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非金钱财产;作为给付内容的行为,应是作为义务,即完成一定行为的义务,而不作为的义务不存在执行问题。
  
3、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且不违反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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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主要有什么程序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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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老家一直都有土地,现在有人对土地进行了相关的侵占,想要进行仲裁,想知道土地仲裁申请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4、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程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仲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无需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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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涉外的仲裁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财产涉外的仲裁执行的程序是要根据在中国执行还是在外国执行来确定具体的程序的。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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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何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如何撤销涉外仲裁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我的一个好哥们自己在当地非法吸金被受害者家属举报并且起诉了,我哥们从小辍学在社会上瞎混不懂法律,也是第一次打官司,他想详细的了解一下仲裁裁决不许执行程序的相关的事宜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外,在撤销申请被驳回后还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前对于被申请人启动不予执行审查程序未有任何条件性要求,而且对于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未有任何收费方面的规定。不管是否有理由,只要向法院提交一纸申请,法院就要启动审查程序。这就为债务人拖延履行裁决、恶意启动审查程序大开方便之门。前大多法院为了体现执行公正,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均要求通过类似于开庭审理的听证程序进行审查,且对执行法院的驳回申请或不予执行裁定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这就使许多本已超负荷运转的执行法院感到力不从心。而且由于审查程序和复议程序均无明确的期限规定,实践中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一般要长达数月甚至更长。不予执行审查程序启动的低门槛、零成本已成为债务人拖延履行债务的手段,且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沉重的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其中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当事人以“不同理由”提出的申请仍然要进行审查,况且当事人为规避该条规定,往往会在申请理由方面作些变更,因此该规定仍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笔者建议在修改仲裁法或民诉法时,对申请撤销程序和不予执行程序进行有机整合,或者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程序启动设置一些必要条件,甚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审查费用,以有效遏止债务人恶意拖延履行债务的现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仅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但对于审查程序的其他方面如审查部门、审查程序、审查期限、救济权,以及法律文书的制作等问题均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极不统一,且大部分法院所适用的程序与审查处理行为本身的重要性极不相称。不予执行与否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甚巨,且所审查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大部分法院仅采用由一个执行员进行书面审查,然后再由合议庭讨论的方法处理,即使有的法院采用了听证程序,由于听证程序与开庭程序的要求相去甚远,根本达不到查清事实的目的。也有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因对不予执行事项的审查涉及到实体问题而感到力不从心。另外,很多不予执行审查裁定表述的理由笼统概括,根本就未将理由表述清楚,以致当事人很难信服。而各地法院对于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也是或有或无,极不统一。对于这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和严重影响仲裁裁决权威性的不予执行制度,法律却未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不能不说是一重大法律漏洞。笔者认为,在有效防止当事人借不予执行制度恶意拖延履行债务的同时,对于有理由的不予执行申请应设置科学的审查程序。应当将不予执行的事项作为不予执行之诉来处理,即采用诉讼原理,而不是非诉讼原理构建相关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并实行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原则。亦应由执行机构中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组成合议庭,通过公开听证的程序进行审查。对于不予执行的裁定,应赋予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审查期限一般应不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下可报院长审批予以适当延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实践中对当事人在不予执行审查程序中提供的新证据能否审查认定、法院能否依职权调查取证等问题又莫衷一是。笔者认为,从不予执行制度设立的目的看,不予执行审查程序并非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而是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原则上只要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即应裁定不予执行,不应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但是,从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维护仲裁权威,以及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角度出发,对于确属影响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且属仲裁裁决作出后出现的,或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也应当秉依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该“新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否则,在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当事人势必会重新仲裁或提起诉讼程序,而重新仲裁或诉讼仍然涉及到对该证据的审查认定,这样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经济负担。此外,不予执行审查程序毕竟有别于诉讼程序,对于主要证据不足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能为补强证据而主动调查取证,对于当事人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不准许。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不予执行制度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是“双轨制”,即实体和程序的双重监督,这种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权仅对仲裁裁决作程序性审查的原则相悖,也有违仲裁的契约性和一裁终局的特点,这也是一直以来我国不予执行制度广受诟病的原因。司法监督仲裁的目的是扶持仲裁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在法院的执行实践中大量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仲裁机构及仲裁工作的权威性,长此以往将导致人们在未来的经济纠纷中放弃仲裁选择,这对于我国仲裁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时应取消实体审查标准。前的司法工作中,不予执行的审查应遵循重程序、尽量不进行实体审查的原则,在不予执行裁定的使用上采用严格标准。如果裁决没有严重的程序瑕疵,即使在实体认定上有一些轻微的不当,法院也不应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前大多法院在执行改革中均规定中级法院可以将一些案件指令基层法院执行,而仲裁案件往往由于标的较小经常被指令基层法院执行。这些案件在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对该申请能否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呢?笔者认为,对仲裁执行案件,中级法院一般应决定由本院负责执行,不应指令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如果确需指令基层法院执行的,对于该类案件的不予执行审查必须由中级法院负责。因为既然司法解释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是一种专属管辖,对于这类案件就不应再指令基层法院执行。不予执行的审查不能由基层法院负责,因为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是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的,对于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仲裁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再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如果该程序由基层法院负责,就会出现被中级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案件,却被基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现象。而且撤销程序仅作程序上的审查,而不予执行却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审查。这样就会出现下级法院的审判权限大于上级法院,且下级法院的裁定否定上级法院裁定的结果,这是违背我国诉讼法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的。这或许正是《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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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涉外的仲裁执行的程序是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财产涉外的仲裁执行的程序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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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仲裁、裁决。
1、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2、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维权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确认自己并没有任何的过错,可是公司往往会找一些冠冕堂皇的借口,然后借故辞退该员工。法律上所规定的劳动者维权的途径倒是也非常的灵活多变,但劳动者本人千万不能因为害怕麻烦就主动放弃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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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涉外的仲裁执行的程序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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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裁决是否适用于仲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各项审理活动的相关期限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由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裁决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向其他人民提出的,人民不予受理。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否则,权利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人民对申请的处理 (一)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1、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二)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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