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胫骨骨折赔偿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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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4岁胫骨骨折赔偿应当是根据实际的支出来进行确定的,比如说在这个过程当中会涉及到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误工费用具体的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还有就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当然前提必须是构成伤残等级。
4岁胫骨骨折赔偿多少?

一、4岁胫骨骨折赔偿多少?

4岁胫骨骨折赔偿应当是根据实际的支出来进行确定的,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

侵权损害赔偿费用怎么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

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二、工伤法律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因为他人的侵犯或者是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发生伤害导致自己受到骨折,那么肯定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的,具体的赔偿的金额和赔偿的项目,在这里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比如说赔偿项目,就包括有星耀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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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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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误工费:
【误工时间】
1.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平均经济损失】
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
2.无固定收入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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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5.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
【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
【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7.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
【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
8.残疾赔偿金
【基数】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0年(年龄60岁)
.80年-实际年龄(60岁年龄7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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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数100
2.基数90
3.基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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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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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扶养人生活费
【基数】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18-实际年龄(年龄18岁)
.20年(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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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后续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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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丧葬费地(市)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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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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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胫腓骨分离,胫骨中断,,,内外踝都骨折,,,韧带有损伤。。够不够重伤
[律师回复]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折叠编辑本段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
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
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
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
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
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
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
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
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
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
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
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折叠编辑本段容貌毁损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折叠编辑本段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折叠编辑本段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折叠编辑本段功能丧失
第二十一条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折叠编辑本段其他损伤
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折叠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折叠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折叠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折叠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折叠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折叠其他损伤
第八十条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折叠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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