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备制是取消了,取消分包合同备案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中精简了审批环节,主要包括: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八条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删除“(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三)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①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②将第九条“(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修改为“(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①将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②工程概况;
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④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将第六条中“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修改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施工合同备案制是取消了,在我国的《工程项目改革试点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精简审批的流程,因此分包合同备案以及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都取消了,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做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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