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被强拆如何进行行政复议?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 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 天。
(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二、房屋被强拆申请赔偿程序是什么?
当事人在房屋被强拆后,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提起国家赔偿,要求法院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也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程序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首先是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情况、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与理由等。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救济途径: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作赔偿决定、不予赔偿,或是当事人对其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时,当事人仍可在三个月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
被强拆的房屋申请行政复议,有四个步骤,申请、审理、文书送达、执行。当事人的房屋被强拆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首先要向有关单位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构收到申请书后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该作出赔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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