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条款和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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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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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法定条款指的是法律当中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约定条款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协商制定的条款。法定条款当中包括劳动者的工作期限,以及具体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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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条款和什么

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七项法定条款:

(1)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已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三种。

(2)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包括工作岗位与工作任务和要求。

(3)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在保证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下,才能要求劳动者完成所给付的劳动任务。

(4)劳动报酬,它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约定标准,从用人方取得劳动收入。在劳动合同中要求明确规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办法、工资的支付方式、奖金、津贴的获得条件及标准。

(5)劳动纪律,它是指人们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

(6)合同终止条件,即导致或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法定终止条件和约定终止条件两种。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计件工劳动合同范本内容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合同期限

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无试用期。

2、工作内容和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操作工岗位(工种)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产品生产、分装、包装及厂部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某某市。

(四)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职务,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改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捌小时,每周工作伍天。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协商后可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三)甲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带薪假期

(四)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4、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为计件工资制。公司具体计件工资单价和计算方式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

(二)乙方按甲方的计件工资制度,每天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所得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某某

乙方:某某

法定条款包括八条,是必须要在劳动合同当中说明的,其中包括劳动者的工作报酬以及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双方也可以将约定好的条件在劳动合同当中体现。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约定条件的话,那么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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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内容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
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
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
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七条。
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6、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说明赔偿范围和计费办法。
7、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
8、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争议由“承租人所在地铁路运输”管辖,也可以修改为由“承租人所在地”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约定为由“出租人所在地”管辖或类似条款。目前已经涉诉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均是由于管辖被确定在对方所在地,对方当事人通过,动辄冻结、划拔款项,损失巨大。同时,也发现出租人在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中更改管辖约定,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应十分注意。
9、多次发现出租人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以本单位有内部规定为由,强烈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签约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等,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后故意造成欠付租金的事实,并突然向我方索赔大额违约金。而外包队往往以我方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一走了之,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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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结算审核经验来看,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各施工单位提高的工程结算一概都会超出实际造价的15左右,因此,在审核结算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量的审核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是随着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根据设计图纸、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筑物、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对已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其它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审查时要注意计算工程量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2)审核竣工结算一定要细心发现问题。审核施工单位所报的竣工结算时,一定要细心,注意是否有漏掉的项目,注意是否有该扣除的而没有扣除的情况。
(3)注意新增项目的计算
有些变更表面看起来是新增的项目,实际上在投标文件中已经包含,这样的项目应不予计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培训合同内容规范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不管是大街小巷还是在网络上,都能看到很多培训课程,各式各样的培训内容琳琅满目。那么在众多培训课程中怎么才能分辨真假呢,在报名参加培训课程之后,需要签订一分合乎法律规定的培训合同内容规范,其主要内容一般是什么呢如下:
一、条款项目条款项目包含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与住所;注意事项如下
1、个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不能用笔名、曾用名、别名或绰号;
2、个人住在和身份证或户口本一致,如个人常住地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中登记的地址不一致,可以用常住地址;
3、单位到全称,不能用简称,企业法人名称及住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二、标的标的注意事项如下:标的体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不能成立。例如,培训合同标的是服务,在起草标的条款时,应明确服务名称、服务标准、服务要求等内容;
三、数量数量指培训课程时长、培训课程数量
四、质量质量要注意:
1、要明确课程培训标准、课程质量的评估内容、课程质量产生异议应解决的期限和方式;
2、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写明标准名称、代号和编号;
3、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五、价款或报酬
1、实行市场价格的,按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价格;
2、要明确总价、单价及履行合同的其他费用(如包装费、包装物会收费、保管费等)由谁来承担;
3、要明确价格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1、要明确交付标的、支付价款和报酬时间;
2、需分期或分批履行的,对每一期的履行期限也要做出规定;
3、履行地点钱要写上省市县名称,地点要写准确,避免因重名或地名错误而造成履行错误;
4、履行方式分为时间方式或行为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时间方式有一次履行和分期履行两种,行为方式包括交付标的物、劳务提供和支付价款、报酬三种方式;
七、违约责任
1、这是合同中必备的条款之一,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全面履行合同;
2、条款内容不能太笼统,一条义务就要对应一条责任。重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较重,次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较轻;
3、法律、法规对违约责任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协商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比例;
4、法律法规中对违约责任比例幅度或有限额规定的,则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不得高于或低于相关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法
1、主要在仲裁和诉讼中二选一,即选了仲裁就不能选择诉讼、选了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
2、专业性比较强、双方合作关系一直较好,涉及商业秘密、希望尽快解决争议的合同纠纷,可以选择仲裁;
3、选择仲裁,必须写明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全称;
4、选择诉讼,约定由己方所在地管辖更为有利;
九、其他除一般条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培训管理人员还需结合具体的合同类型,另行起草一些此类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另外,也可将与合同另一方约定的某些条款,如担保条款、定金条款、公正条款等,加入到相应的业务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自行约定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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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指控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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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定7项内容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2)工作内容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4)劳动报酬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5)劳动纪律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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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户口本内容与派出所内容不一致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更改户籍上的名字,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改,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成都为例,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如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公证机关出具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我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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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协议书的内容应该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肇事协议书的内容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应当包括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协议的事项,违约责任等内容,然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2、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交通肇事协议书的内容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交通肇事协议书的内容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应当包括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协议的事项,违约责任等内容,然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2、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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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内容中第十条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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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包括什么内容?工资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 产等保险金。
二、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
5、加班加点的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因而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
三、劳动报酬和工资薪金的区别:
1、可以理解为劳动报酬是广义的,工资薪金是狭义的。
2、劳动者报酬 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
3、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一次性的劳务费、稿酬所得等一切劳动所得。
4、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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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合同内容不明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内容不明确怎么处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传统合同法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不可缺少的内容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二手房买卖合同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房款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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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93条主要指的是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金额去做出不同的刑罚判断。比如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会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对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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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保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保全保险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是指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主要有代位权与撤销权。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两者或者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一旦人民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5、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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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内容变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
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承诺表示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人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承诺的生效条件。”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可以认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是非实质性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但是,除了列举的这些项目,其他项目如合同的标的、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等是不是实质性的内容?就列出的项目来说,是否任何一点改变就是实质性改变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也规定了实质性改变合同构成反要约,但没有具体列项规定什么条款是实质性条款。通则认为,什么能构成实质性变更,对此无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添加条款或差异条款的内容涉及价格或支付方式、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承担责任的限度或争议的解决等问题,则通常(但不是必然)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对此总是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变更条款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贸易领域中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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