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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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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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主要就是写名劳动者为什么会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然后由原单位进行盖章写明年月日就可以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有助于拿到失业保险。
合肥市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有什么内容?

一、合肥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有什么内容?

主要就是写名劳动者为什么会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然后由原单位进行盖章写明年月日。

合肥市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

________ 同志,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进入本单位。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 月____日。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____条____款,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与________同志________劳动合同。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拿不到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怎么办?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辞职后,一定要向原单位索要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以及离职证明。这是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自己今后求职提供便利。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或者不愿提供此类的证明资料,作为劳动者有权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利益。

三、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之所以要写明劳动合同终止的证明书,就是因为当劳动者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有了这份证明书,就可以拿到失业保险,这份证明书上会写明劳动者的原来劳动时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等情况,最后会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年月日,再加上一个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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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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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企业是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企业的权利,员工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即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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