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悬赏广告《民法典》中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关于订立合同,在要约与承诺两种合同订立方式的前提下,《民法典》新增了一种“其他方式”。对要约、承诺规范结束后,又单独对悬赏广告予以规范,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可以理解为第499条规定的悬赏广告系属于以第471条规定的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在于当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时,悬赏人应按照悬赏广告履行给付义务,向该行为人支付相关报酬。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悬赏广告一经成立后,即在广告人(债务人)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债权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具体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报酬请求权。行为人依指定行为的完成,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一般来说,判断指定行为是否完成,应当依以下标准:
(1)特定标准。即广告人对指定行为的完成有具体要求,凡是符合该具体要求的行为,悬赏广告即成立,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
(2)公共标准。即社会上公认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符合社会公认标准,得到社会承认该悬赏广告即可成立。
(3)自定标准。即广告人自己确认的标准。行为人只有在其完成的行为符合广告人的要求,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从而获得约定的报酬。
2、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由于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因此,数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情形则不可避免。遇此情形给付报酬应当分别情况予以探讨:
(1)、广告发出后,数人先后完成广告中的指定行为,一般应由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广告规定的给付内容包含其他事项则最先通知的行为人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对完成指定行为规定有期间,如悬赏征集广告词,期限从广告见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那么,在该规定期间完成广告词创作并符合要求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2)、数人同时分别完成指定行为时,完成该行为的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报酬应由数人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若报酬为不可分或按悬赏广告的规定仅能由一人享有时,行为人均不能证明其完成行为之先后的,可推定为同时完成。
(3)、数人合作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如发明、创作等,除广告人在广告里特别声明禁止数人合作完成以外,数个行为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为共同债权人。数个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已对最先通知者为善意给付,其给付义务随之而消灭。
3、报酬请求权的消灭。广告人给付报酬的义务,除广告已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广告所定期间之经过、指定行为实现之不能、报酬给付不能以及报酬请求权已实现等等原因而为消灭。
按照规定悬赏广告其实就是以广告的形式,告知所有人在完成规定的行为后,就可以获得一定的奖赏的行为。这种声明是属于公开性的,对其是否真实还需要去证实。如果悬赏广告是真实的,一旦成立后双方就具有了债务关系,同时也产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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