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后违约责任是否免除?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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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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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变更之后的违约责任是不能免除的,除非存在特殊的免责情况,否则守约方依旧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变更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合同变更协议。
合同变更后违约责任是否免除?

一、合同变更违约责任是否免除?

合同变更后的违约责任,除非存在免责情况,不然依旧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不会因为合同变更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变更之前违约了的,合同变更后其仍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违约赔偿怎么处理?

合同违约是工作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常见的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租赁合同违约、借款合同违约等,而合同违约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最直接的就是要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违约赔偿责任,是有约定从约定处理,无约定的从法定处理。常见的合同违约赔偿,包括定金合同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等。在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要违约责任时,应当合理维权索偿,若双方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时,最好的方法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合法索偿。

三、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有什么?

(1)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

除非存在免责情况,否则合同变更后,违约责任不能免除。合同违约会产生一定的法律结果,最直接的就是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有违约约定,需要按照约定来处理,没有约定,需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双方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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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违约责任是否免除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变更后违约责任是否免除,合同变更会产生哪些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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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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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是否免除违约责任,合同可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合同变更是否免除违约责任,合同可变更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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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什么,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什么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谅解,无需承担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民事活动的内容是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的焦点是财产责任,合同的顺利履行就是财产权利的顺利实现。因此,确立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二、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不可抗力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制度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在合同生效后至终止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合同履行到何种程度,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成本和费用的损失,由损失方自己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主要是《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现实表现为过分强烈的自然灾难,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风灾、雨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况,而这些情况是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或不能确定的。而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所预计,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可免除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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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情势变更能否免除当事人责任,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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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劳动合同变更违约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变更违约怎么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中已经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一定要建立在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实际生活中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同时调整工资,如果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员工应当遵守这样的约定,单位的调岗调资行为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建议大家既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要注意你所签订的条款内容,一旦签订下来,一方面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内容;但另一方面如果有明确约定单位可以单方变更的情况下,你还是必须接受,除非是无效约定。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
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承诺: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
(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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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有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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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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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需要任免董事吗?
股东变了,看是什么股东,如果是大股东,董事一般要变,作为大股东他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强烈欲望,因此需要重新增补董事,如果是没什么影响力的小股东也就没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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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变更后原违约责任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变更后原违约责任是如何的
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变更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责任方对该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变更同损害赔偿的关系比较复杂,既包括是否赔偿问题,也包括赔偿范围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因当事人原因(含订约过错、违约原因和当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而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在因当事人原因变更合同的,如果造成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负变更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的变更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就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由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上级机关原因而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原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因当事人上级机关原因而变更合同的,可以归为上述因当事人原因而变更合同内。
合同变更的流程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应包括希望对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变更,如何变更,需要增加、补充哪些内容。对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复对方,即为承诺,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补充意见,这样双方经过反复协商直至达成一致。
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别是原来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然用口头形式改变书面合同无凭无据,极易发生纠纷。如果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或者变更采用口头形式,发生纠纷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内容的,视为合同没有变更。当事人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如果原来的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来的合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变更不生效,仍应按原合同执行。
相关知识
合同变更协议书
×× 更协字( ) 第 号
商务单位:××××××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
甲方工厂:
乙 方:
承办单位与乙方在 年 月 日签订深宝 协字( )第 号协议,成立甲方工厂。批准文号是深宝外引字( )第 号,加工装配 。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各方合作良好。由于 原因,现作如下变更:
1、承办单位:由原 变更为 。
2、承办单位名称:由原 变更为 。
3、承办单位代表:由原 变更为 。
4、甲方工厂名称:由 变更为 。
5、甲方地址:由原 变更为 。厂房面积 。
6、乙方:由原 变更为 。
7、乙方名称:由原 变更为 。
8、乙方签字代表:由原 变更为 。
(协议变更后甲方工厂的债权债务处理请选择)
①协议变更后甲方工厂的一切债权债务仍由现乙方 公司承担。
②协议变更前甲方工厂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乙方 公司承担,变更后甲方工厂发生的债权债务自变更协议批准之日起由现乙方 公司承担。
③协议变更前后甲方工厂发生的债权债务自变更协议批准之日起由现乙方 公司承担。原协议的其他条款按原协议执行。
本变更协议一式六份,自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商务单位:深圳市宝安外经发展有限公司 原承办单位:
代表: 原代表:
现承办单位:
现代表:
甲方工厂: 原乙方:
代表: 原代表:
现乙方:
现代表:
注:
1、变更内容根据需要选择。
2、债权、债务处理选
①款一般适用于变更上述
1、
2、
3、
4、6款。

②款需提前三个月登报声明,适用更换乙方公司。

③款适用更换乙方公司。
此变更协议为基本格式,使用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所需条款后重新打印并由各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变更后原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变更后原违约责任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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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应包括希望对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变更,如何变更,需要增加、补充哪些内容。对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复对方,即为承诺,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补充意见,这样双方经过反复协商直至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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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款需提前三个月登报声明,适用更换乙方公司。

③款适用更换乙方公司。
此变更协议为基本格式,使用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所需条款后重新打印并由各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合同变更是否不必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主合同变更是否不必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主合同变更是否不必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李某祥均系朋友关系。2010年7月1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并为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553600元(大写伍拾伍万叁仟陆百元整)2010年7月10日,借款人,李某;担保人,于某”。但原告仅向被告提供了380000元借款。后被告李某一直未偿还借款,王某向本院,要求李某、于某偿还借款553600元及利息。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于某提出实际借款数额与借条数额不一致,应视为主合同发生变更,其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被告于某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合议庭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李某实际借款数额与借条数额不一致,根据《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李某实际借款额少于借条借款额,于某对此不知情,因此于某的担保行为无效,于某不再为李某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借款行为以实际交付行为为准。本案中李某虽为王某书写了553600元的借条,但王某实际仅出借李某380000元,应以实际交付数额380000元为准,于某应为李某借款380000元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则上认为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即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货币借用合意并以出借人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未实际给付借款标的物的,可以认定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民间借贷案件应以借贷书证上记载的借款金额为本金,当事人约定利息预先扣除或者有证据证明实际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本案中原告实际向李某提供了380000元的借款,因此应认定借款是38万而非553600元。
其次,虽然《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进一步明确: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就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主合同借款数额由553600元降为380000元,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于某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被告于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提出的实际借款数额与借条数额不一致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实际借款额小于借条载明借款数额,原告与被告李某的实际借款数额小于借条载明借款数额对原告的利益无损害,被告于某对担保行为没有异议,于某对借款的担保行为有效,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及于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38000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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