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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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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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在表现形式上是完全不一样的,要约的撤回是发生在要约是刚刚到达或者是到达之前,就对要约进行了而撤回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已经到达的受邀约人那里,然后再对要约进行撤销。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区别是什么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

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之所以允许要约人可以撤消其要约,体现了法律对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尊重。

要约人撤回要约,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任何一项要约都可以撤回,只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由于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因此,在要约被撤回时其并未生效。因此,要约的撤回实际上不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

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受要约人应当在收到撤回通知时立即将迟到的情况通知对方;未立即通知对方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但是,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消: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和另外一方当事人进行合作的话,那么就可以对另外一方当事人进行邀约,而邀约也是可以进行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另一个是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但是在正式的成立合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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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在名称上具有相似之处,且在宣布撤销的后果上也具有相似之处,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根据12月底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所以,行使作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也会发生与请求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一样的效果。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
1、二者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可撤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在于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
2、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3、从二者撤销的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4、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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