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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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提存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提存人、提存部门和提存受领人,因此,提存的效力,可分为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提存的效力是怎样的?

提存的效力

因提存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提存人、提存部门和提存受领人,因此,提存的效力,可分为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一)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1.提存人(债务人)或者得为清偿的人将债的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均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16条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提存部门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提存部门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者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提存部门的日期为提存日期。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受领人无权请求提存人予以清偿。

2.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的标的物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之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账户。

3.我国《民法典》只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提存而终止,但何时终止,并未明确。此外,提存物的所有权因提存而移转于债权人。提存物为特定物时,提存部门取得占有该物的权利,在债权人请求领取时,提存部门有将占有移转于债权人的义务。

(二)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1.根据前述提存关系的法律结构可知,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于提存机关,在二者之间即产生公法上的法律关系。提存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因提存物的保管费用不由提存人负责,因此其与通常之寄托合同关系不同。

2.合同标的物提存后,提存人能否撤回提存、取回标的物。我国大陆采取禁止取回为原则。根据《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在符合提存条件的情况下,提存人有权请求提存部门办理提存业务,提存部门有义务为提存。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三)提存受领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受领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可以归纳如下:

1.提存受领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提存受领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提存受领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提存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者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提存受领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由其继承人领取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交往的法律文书。

3.提存期间,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提存受领人负担。

4.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者灭失。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

5.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者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

(1)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

(2)6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6.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者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账户。

7.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8.提存部门不得挪用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标的物,除应负担相应的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9.提存部门未按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10.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提存部门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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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合同提存的效力是标的物提存之后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就会由债权人所有,并且在提存期间标的物的一些孳息是归债权人所有的,除此之外还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比如说合同虽然已经终止但是还有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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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提存的前提和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存的前提和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提存的条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
提存应经以下程序:
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不知受领人的理由)。
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有关的保管人保管。
最后,由提存机关作成提存证书并交给提存人。提存证书具有受领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设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或其他机关办理提存。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机关。也可为提存机关。
二、提存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提存的客体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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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存的效力有哪些
①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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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提存的效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的效力如何认定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即使债权人放弃或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回提存物。提存人也不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当然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时,提存人自应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种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提存系公法上的关系,提存机关系出于公法上的义务,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是为处分行为。债权人虽有受领标的物的权利,但如对提存机关的处分有异议,仅可提出异议,而无请求发还提存物的私法上的请求权,也不能以提存机关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依此规定,不能认为债权人无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的权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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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有何效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提存有何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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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提存的要求和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存的要求和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提存的条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
提存应经以下程序:
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不知受领人的理由)。
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有关的保管人保管。
最后,由提存机关作成提存证书并交给提存人。提存证书具有受领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设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或其他机关办理提存。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机关。也可为提存机关。
二、提存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提存的客体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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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效力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的效力如何认定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即使债权人放弃或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回提存物。提存人也不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当然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时,提存人自应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种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提存系公法上的关系,提存机关系出于公法上的义务,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是为处分行为。债权人虽有受领标的物的权利,但如对提存机关的处分有异议,仅可提出异议,而无请求发还提存物的私法上的请求权,也不能以提存机关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依此规定,不能认为债权人无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的权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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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对债权人效力都是怎样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提存对债权人效力都是怎样的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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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合同提存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种:1、财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财物提存所产生的孳息以及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3、债务人在办理提存之后及时的通知债权人;4、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取被提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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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提存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的效力如何认定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即使债权人放弃或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回提存物。提存人也不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当然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时,提存人自应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种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提存系公法上的关系,提存机关系出于公法上的义务,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是为处分行为。债权人虽有受领标的物的权利,但如对提存机关的处分有异议,仅可提出异议,而无请求发还提存物的私法上的请求权,也不能以提存机关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依此规定,不能认为债权人无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的权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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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效力应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存的效力应该怎么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的效力如何认定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即使债权人放弃或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回提存物。提存人也不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当然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时,提存人自应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种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提存系公法上的关系,提存机关系出于公法上的义务,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是为处分行为。债权人虽有受领标的物的权利,但如对提存机关的处分有异议,仅可提出异议,而无请求发还提存物的私法上的请求权,也不能以提存机关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依此规定,不能认为债权人无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的权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提存的法律效力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提存的客体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性质应该表述为提存机关和提存人(债务人)共同参与的、涉及第三人(提存受领人)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提存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保管关系。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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