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况有哪些?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二、法律上规定要约在什么时候生效?
法律上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生效必须要由受约人作出答复后才可以,因此,如果在受约人不作出答复的情况下,要约的生效需要作出一定的期限规定,在超出规定的期限内,受约人没有作出回复的,视同要约生效。涉及到以口头方式发现的要约,应当立即由受约人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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