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未造成损失的赔偿如何确定?
承担违约责任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只要存在违约情形,守约方就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约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还包括继续履行、赔偿违约损失等等,因此即使没有造成损失,只要出现了违约的情形,守约方就可以追究违约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实生活中,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过程中会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待出现违约情形后,守约人可以依据相应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民事合同的当事人的话,是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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