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志是什么?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志是动产的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有几个例外:汽车,船舶。它们虽然也是动产,但是如果不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所有权转移方式是什么?
1、现实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
2、观念交付
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3、标的物转移原则。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综上所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必须完成登记变更制度才能认定交付完成,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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