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买卖和一物数卖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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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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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多重买卖和一物数卖的认定效力不同,由于多种买卖的每个合同有权处分,因此每个合同都是有效的,而在一物数卖时,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其他条件下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当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所有权,是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多重买卖和一物数卖的区别是什么?

一、多重买卖和一物数卖的区别是什么?

1.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以某一特定标的物(动产或不动产)先后与多位买受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多重买卖涉及2个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各买卖合同的效力,二是哪位买受人可以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对于第一个问题,理论上没有分歧,只需依据一般的合同的原则处理可;

2.因多重买卖的每个合同都是有权处分,故每个合同都应认定有效,传统理论一直坚持“债权的平等性”,认为各债权应同等保护,但对于出卖人如何履行交付义务以及由哪位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等如何保护方面却又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以致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诸多不便。

二、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怎么确立?

普通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一旦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并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并主张所有权。

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如何?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并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多重买卖和一物数卖的区别在于认定的效力不同,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不同。多重买卖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1个是各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第2个是哪个买受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存在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所有权时,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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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同样是人为的造成市面商品供不应求,认为造成价格虚高以谋求更大利润的。
2.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在销售防疫用品的过程中,虽然未大幅度涨价,但强制性的将防疫用品与该店内其他商品搭配售卖,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行为,也属于哄抬价格。
3.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4.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同样也是非法囤积货物,导致商品供应不足,以达到价格极速上涨的目的。
当然,如果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还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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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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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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