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物数卖与多重买卖有区别吗?
一物数卖与多重买卖基本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属于因同一项财产订立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从而就会形成多个债权债务的关系,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容上相互重叠。一般谁先交付谁先受领,那么所有权就会归谁所有。由此而产生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买受人的撤销权、就已移转所有权与他人的同一标的物再行买卖行为的法律性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应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二、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就一物所订立的数个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一种以合同订立先后确定合同效力的做法,这是不正确的。在债法领域中,债权行为不适用物权法中取得在先即享有优先权的原则。债权行为除其目的自始客观不能、无从确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秩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均应确认为有效。多重买卖合同中的每个合同,只要符合上述要求,都应是有效的。
因此,不能以能否得到实际履行为标准确认多重买卖合同中第一个合同以外其他合同无效。至于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主要依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为之,这是由买卖的自由权决定的。因此,当出卖人全部履行其中之一时,即对其他买受人产生给付不能,其他买受人得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即便在不动产或需经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先买受人已取得或占有标的物,而出卖人经登记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了后买受人的,也不能例外。
一物多卖和多重买卖的概念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针对某一个物品的多次销售的情形,而每一次的销售都需要与对方签署买卖合同,双方需要针对合同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如果有不履行约定行为出现的,将视为违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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