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第四项规定、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条款的第(三)项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可享受其他待遇。
首先失业员工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取得失业员工证。在办理失业员工证的60天内提供《失业员工证》原、复印件;身份证原、复印件;户口本原、复印件;银行存折原、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业窗口申请。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必须本人办理,如代办,需失业员工授权委托,并出具经公证处公证后的委托书。
如果劳动者是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则按照规定也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而具体关于领取失业金的条件、需要的材料等内容,此时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时劳动者是能根据之前购买的失业保险,要求领取失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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