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民事裁定是指什么?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审判程序问题,包括立案直至诉讼的非正常结束阶段中涉及到的程序问题,例如,人民法院不受理原告的起诉状。执行程序中的问题包括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直至执行程序结束前的问题,例如,中止执行。个别实体问题是指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有关问题,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虽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但它并不是实体问题的最终认定。
因此,民事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指挥、组织诉讼的有效方式。民事诉讼活动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审判实践表明,审理民事案件几乎不可能一帆风顺地向前推进,其间或迟或早或多或少地会出现一些阻碍程序正常推进的问题。用裁定方式对它们及时地加以处理,能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二、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二是虽属法院主管但不属该人民法院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起诉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法院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起诉
起诉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起诉,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法院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法院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法院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处理民事类型案件的时候,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而审判员需要对于当事人所提起的诉讼进行一定的处理,比如说可以通过作出民事裁定或者是作出民事判决,而民事方面的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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