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虚假出资罪已取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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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虚假出资罪是没有取消的。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我国的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的虚假出资罪已取消吗?

现行《公司法》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可以为五年)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此外,股东缴纳出资后无需验资,公司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股东出资证明书也不再载明出资额。

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罪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1、普通公司将不再担心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注册资本罪。

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客观上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一般普通公司登记不再要求实收资本、不要注册资本验资,没有最低出资限额要求,也没有出资期限,因此,对于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有特别要求的规定,原则上将不会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因此,不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2、如果注册公司时,是实物出资或者需要转移财产权出资,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都属于虚假出资。修改后的公司法免除了股东缴交货币的义务,并未免除实物及财产权属转移的的义务。例如股东认缴后,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出资,但却没有实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显然就是典型的虚假出资行为。

3、特殊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罪。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要按照其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有实缴出资的规定,但公司并未实缴,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方面的犯罪。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因此,在相关刑事法律条款修改前,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是需要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如果如果出资不实的,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是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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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因为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赔偿。这是因为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虚假广告的经营者不能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情况下,由广告经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赔偿责任。
(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接受服务并受到损害后,不仅可以要求虚假广告经营者赔偿责任,而且还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惩处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者的经营者。
2、广告代言人的规责原则
广告代言人的归责原则应当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样,即应当根据虚假广告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区分一般的虚假广告和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对一般的虚假广告,可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广告代言人只要代言了虚假广告,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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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虚假破产罪怎么判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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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虚假保健消费者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遭遇虚假保健消费者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遭遇虚假保健消费者怎么办
一、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
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 以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品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类行为作出处罚。所以老年人在发现有以保健讲座等名义高价兜售保健品的行为或者有相关线索时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让工商部门取缔该类活动。
二、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
一些保健品,违法添加禁用或限制使用的药物,在患者试用期间,表面上看起来效果很好,实际却存在很大的毒副作用,若经常使用,会衍生其他疾病。有一些所谓可以根治糖尿病的保健品,声称“不必控制饮食,白糖、甜食随便吃”,它不仅不能治疗糖尿病,还会由于不正确的宣传对老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对于以讲座等形式不法销售保健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有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以会同工商、质检部门联合执法。因此,遇上这类问题,老年人也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
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因久受病情困扰,很容易被这类欺诈式宣传所蒙蔽,轻信并使用保健品,而有些假冒的保健品实质上具有毒性,食用过量,会导致死亡或残疾,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一些保健品宣称有名贵中草药成分,实际上所谓的冬虫夏草、人参是用萝卜干、面粉等假冒的。还有一些无良商家就是炒作概念,把本来很不值钱的中药说成可以包治百病的神药,吹得神乎其神,在讲座活动的现场制造热烈的氛围,使老年人上当受骗,这些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就构成诈骗罪。遇到保健品销售涉嫌以上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四、向
根据2010年7月1日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获的不法分子,老年人除了可以追回自己的损失外,也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就购买假冒伪劣的保健品造成的其他损失提出赔偿;对于已经交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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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虚假保健消费者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遭遇虚假保健消费者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遭遇虚假保健消费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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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 以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品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类行为作出处罚。所以老年人在发现有以保健讲座等名义高价兜售保健品的行为或者有相关线索时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让工商部门取缔该类活动。
二、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
一些保健品,违法添加禁用或限制使用的药物,在患者试用期间,表面上看起来效果很好,实际却存在很大的毒副作用,若经常使用,会衍生其他疾病。有一些所谓可以根治糖尿病的保健品,声称“不必控制饮食,白糖、甜食随便吃”,它不仅不能治疗糖尿病,还会由于不正确的宣传对老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对于以讲座等形式不法销售保健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有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以会同工商、质检部门联合执法。因此,遇上这类问题,老年人也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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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因久受病情困扰,很容易被这类欺诈式宣传所蒙蔽,轻信并使用保健品,而有些假冒的保健品实质上具有毒性,食用过量,会导致死亡或残疾,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一些保健品宣称有名贵中草药成分,实际上所谓的冬虫夏草、人参是用萝卜干、面粉等假冒的。还有一些无良商家就是炒作概念,把本来很不值钱的中药说成可以包治百病的神药,吹得神乎其神,在讲座活动的现场制造热烈的氛围,使老年人上当受骗,这些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就构成诈骗罪。遇到保健品销售涉嫌以上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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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虚假保健消费者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遭遇虚假保健消费者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遭遇虚假保健消费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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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保健品,违法添加禁用或限制使用的药物,在患者试用期间,表面上看起来效果很好,实际却存在很大的毒副作用,若经常使用,会衍生其他疾病。有一些所谓可以根治糖尿病的保健品,声称“不必控制饮食,白糖、甜食随便吃”,它不仅不能治疗糖尿病,还会由于不正确的宣传对老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对于以讲座等形式不法销售保健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有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以会同工商、质检部门联合执法。因此,遇上这类问题,老年人也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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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虚假工程属于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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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虚假出资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中国刑法虚假出资罪怎么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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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家公司涉及虚假宣传被很多人告了,想知道按照我国法律,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的问题,解释如下:
在我国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我们也经常会在电视上看到某些商品的效果被扩大到让人难以置信。其实虚假宣传是一种违法行为,那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虚假宣传的相关知识:
虚假宣传的行为要点:
主体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行为
2、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结果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方面
4、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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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虚假诉讼申请书怎么写?
我国虚假诉讼申请书的书写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的具体事项、构成虚假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时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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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与虚假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提讼,欺骗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11月1日《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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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虚假诉讼包括执行吗?
是包括执行的程序的。虚假诉讼的行为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秩序环境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将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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