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异议登记法律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异议登记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进行异议登记应在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过期则异议登记失效,但这并不影响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当然,异议登记是保障权利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切不可滥用。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异议登记人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异议登记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有什么区别
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的权利内容有所不同
关于预告登记制度所保全的请求权的范围,设有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为预告登记:
(1)为保全关于土地权利转移、或使其消灭之请求权;
(2)为保全土地权利内容或次序之变更之请求权,预告登记于附有条件或将来之请求权,亦得为之。”由此可见,一般而言,可被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包括: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附有始期、停止条件或者其他可于将来确定的有关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当然在日 本民法上,其假登记所保全的范围还包括物权。
而异议登记在于保全经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请求权,一般而言,其发生之情形有二:
(1)登记之涂销,指物权之合意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2)登记之更正,指登记人员错误为登记或涂销的情形。
2、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推进程序有所不同
就预告登记而言,如何推进到本登记,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依预告登记而受保全的请求权,如果没有义务人的中间处分,预告登记权利人需要为本登记时,须经义务人的协助而完成。如果义务人不肯协助,预告登记权利人得经由诉讼令其协助,而后基于判决为之
在当地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的制度,也就是不动产必须要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面,这上面的一些信息内容必须是准确无误的,如果说存在着错误,相关的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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