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原物请求权主体可以是谁?
(一)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物权人。一方面,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既包括所有权人也包括他物权人,至于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独的所有人,也可以共有人;不享有物权的人(例如,承租人、保管人等)即使取得了合法占有权,也不能享有此种请求权。另一方面,物权人行使该请求权的前提必须是其所有或有权占有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物权人已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在此情况下,才有必要返还。
(二)相对人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为无权占有物的人。具体来说,请求权的相对人应符合如下条件:一是相对人必须是现在占有标的物并侵害物权人占有的人。所谓现在占有人,就是指在提出请求之时,仍然占有标的物的人。现在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物权人只有向现在占有人提出请求才能使标的物实际返还给所有人。
例如,所有人甲知道乙侵夺了其财产,但乙在占有该财产以后又被丙占有。尽管所有人甲丧失占有是由乙的行为造成的,但由于乙现在并未实际占有标的物,因而甲只能依据侵权行为行使请求权,请求乙赔偿损失,同时向现在的占有人丙主张所有物的返还。如果甲向乙提出返还原物请求,则会因乙不可能返还而使其请求权无法实现。
一般来说,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后,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而对于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等物权人来说,依法有权占有他人提供质押和留置的财产,在该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以后,也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时候,应当首先返还给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等物权人,假如原物返还给所有人,所有人不愿意继续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负担,则会导致这些他物权的消灭。二是相对人的占有必须构成无权占有。返还原物的相对人应当为无权占有人。所谓无权占有,通常是指缺乏占有的本源,换言之,是指相对人无法律和合同的依据而占有所有人的财产。
一方面,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例如动产留置,如果不符合留置的条件,则其占有构成非法的占有。另一方面,是指没有合同上的依据而占有。例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后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等都构成无权占有,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物。如果相对人从某个非所有人处取得占有具有一定的根据,但对于所有人而言,其并无占有的权利,所有人仍可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例如,在非法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证明他是基于租赁合同而占有他人财产,则可以形成对转租人的抗辩,但是他不得对抗所有人,拒绝所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至于相对人占有该物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并不影响所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物权人是否可以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
物权人可以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所以拥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均可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中只有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是无权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留置权比较特殊,留置权人在对留置物丧失占有时,就已经消灭了。留置权都没有了,就不能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了。
所以从理论上它是可以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但在丧失占有的同时,它没了。就是在有权提出的瞬间,它变没了。所以留置物被侵占,留置权人不能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质权可以,因为质权人在丧失占有时,质权仍然存在,所以可以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
由此可知只要是物权人他拥有占有权能的物权都可以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在物权中,除非抵押权或者是定义权没有权利提出返还原物请求之外,就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留置权。留置权人,他如果是丧失了他的留置物,那么这时他的留置权就没有了,没有了之后,就不能再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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