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业主专有权指的是什么?
专有物权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指构造上能够独立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作为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部分。通俗地说,指能够作为独立标的物进行交易的单位,对于一般业主来说主要是指开门以内的套内面积。由于物业的不可分割性,业主在行使形式专有物权时,可能对他人的专有物权造成损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因此,专有物权应当包括两部分住宅及经营性用房。而车库、车位、会所等等没有明确能否构成专有物权。正因为如此,车库、车位及会所能否出售,如果出售这些物业的权利人在没有其他专有物权的情况下能否成为业主,也存在疑问,这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二、业主是否可以对专有部分任意处置?
(1)业主行使专有物权时不能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害。由于不同业主房屋毗连在一起的特性,当某一业主在行使其专有物权时,可能对其他业主的专有物权产生影响。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行使专有物权时,不能随意更改专有物权的用途。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小区业主专有权有哪些限制?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专有部分的原使用目的或规约的规定使用;
2.维护建筑物牢固安全和外观美观完整;
3.不得随意变动更换损坏专有部分中涉及共有的部分;
小区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建筑物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但是对于业主行使权力时要求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同时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对其专有权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要维护建筑物的安全和外观、不能随意改变建筑物专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使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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