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法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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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之中对业主的知情权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首先决定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表决内容有哪些。其次说明那业主对自己所在小区内购买的公共所有部分有一定的知情权,任何人不得进行侵犯。
业主知情权法规有哪些?

业主的知情权,包含对内、对外两大方面,对内是作为共同管理人所应有的知情权,对外则是作为受益人,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的全流程中,所应有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包括单一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业主组织 ,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

对于单个业主而言,如果购买独立的土地与房屋,就不存在与其他人的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独立决断。现在,小区资源共享的现实,使得业主不得不放弃独断权,而接受共同决定的制约。但是,为了防止其他人的共同决定对自身利益的侵犯,按照公平原则,业主必然要求得到更全面的知情权,这是针对业主间利益诉求差异、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对自身权利侵害的防范,是对服从业主共同决定的义务的承担而获得的公平交换。因此,单一业主在共同管理中的知情权,包括对一切物业服务过程、一切业主组织活动过程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查询、抄录与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与遵守共同管理约束的义务,是合理的搭配。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业主的相关权益,任何人不得对业主的知情权做出侵害,如果有人对业主的知情权做出侵害的话,业主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对自己的知情权进行履行,并且对自己的损失做出一定的赔偿,在今后需要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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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法侵权的业主有权撤消业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们有权要求业委会撤销该决定。一方面,业委会所作决定违法。将花园改为广场,属于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改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由此可以看出,业委会并没有权力改建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相反,《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6项指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也就是说,业委会将本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改为由自己决定,已构成超越职权。  另一方面,你们有权要求撤销该决定。虽然物权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其第2款指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由于该决定将严重影响小区的绿化、环境,产生无法避免的噪音,你们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你们可以要求业委会撤销该决定。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你们可以在一年之内请求撤销业委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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