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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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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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汽车的所有权一般是以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做为认定汽车所有权的依据,但是出现特殊的情况,还是以实际出资购买人作为汽车所有权认定的依据。对于汽车的所有权也还可以约定。
关于汽车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一、关于汽车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可以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依据,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就是机动车所有人;但是遇到特殊情况时,还是应当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依据。实际上,从理论上分析,机动车行驶证并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物权凭证,它只是车辆管理部门为了方便管理而进行的登记,是车辆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因此,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可以作为认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是应当以实际出资人作为认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二、车辆所有权能否进行约定?

可以的。

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一)劳动生产、收益。

劳动生产之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

(二)征收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四)添附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车辆的所有权是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的,拥有车辆所有权的人是可以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但是人们通常会以为在车辆行使证上登记的人就是拥有车辆所有权的人,但是除了这种认定方式外,还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车辆所有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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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当事人可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检举、控告。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汽车追尾责任该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追尾责任如何认定
发生追尾责任认定,是由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并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多车追尾,一人无法判定责任,需要提交事故科进行科学分析,车子拖进停车场主要是检验车子的撞痕是一次痕迹还是二次痕迹,这一点和责任划分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发生追尾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通过交警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三车的驾照、行驶证、交强险的复印件,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汽车追尾如何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盗窃汽车柴油案值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盗窃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对于涉案柴油的价值,由司法机关委托物价部门予以鉴定,所得的最终鉴定价值作为,违法或犯罪嫌疑人行政处罚的客观依据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2、按照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两年以内盗窃3次以上。持凶器盗窃是指,持国家禁止个人携带或拥有的枪支、爆炸物、刀具等可以威胁受害人安全的器具进行盗窃。入户盗窃是指,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相对于外界的空间进行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上述4种情形,均无价值的限制,无论盗窃财物价值多少,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中的一种,一律按照刑法264条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至3000以上,构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量刑原则一致,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万至10万以上,构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与“具备其它严重情节”得量刑原则一致,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万至50万以上,构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与“具备其它特别严重情节”量刑原则一致,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4、盗窃公私财物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5、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应依法承担向受害人退赃、退赔的民事赔偿责任。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4条、264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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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行业行贿怎么处罚
对于汽车行业行贿的处罚是一般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量刑标准是在5~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面形标准是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高是可以处以无期徒刑,并且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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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汽车倒车伤人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倒车伤人后如何认定责任? 倒车发生事故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移位倒车时会出现碰撞、刮擦、掉沟等交通事故,这时应注意车辆所移位置的宽窄程度,判断好车辆后方、两侧的障碍物与后轮所处的安全位置。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指挥。 2、拐弯倒车时,会出现车尾碰撞和车身刮擦的交通事故。此时应注意判断转弯内侧和车辆后方的情况,并从倒车镜兼顾车身的两侧,注意回转方向盘的时机。 3、车库倒车时,若车辆视线情况良好,则可从车辆后窗直接观察判断进行。若倒车视线差,不能直接看清后面,则应打开车门,从车门一侧来判断车身在库位的位置,同时注意从倒车镜里观察车身的另一侧,以防刮库或刮坏其他车辆。 4、调头倒车时,如路面较宽,可从倒车镜里直接判断车尾或车轮边操作的方法进行。如需多次前行后倒的,应下车看清理面与车轮的安全距离,以防掉沟。 倒车发生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根据所倒车发生事故的情况来认定的,来获得赔偿与理赔。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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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肇事逃逸后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车辆逃逸后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摩托车追尾小汽车,小汽车人伤亡,责任认定是谁的
[律师回复]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
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
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
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
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
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期限是多久受理报案的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在情节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应根据责任分析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或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作出认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五、“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六十条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第六十一条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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