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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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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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权确认纠纷起诉状中要有原告的个人基本信息,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诉讼的请求,诉讼的事实及理由,诉讼的依据,诉讼的案由。在起诉中的末尾要有原告的签字或盖章,起诉状的书写时间。
物权确认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一、物权确认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公司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被告:公司

住所地: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案由:合同条款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书》第条第项“在合作期内乙方需向第三方出租时,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的约定无效。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甲方(被告方)提供位于本市区乡工业区内,工业用地总占地面积亩,作为甲、乙(原告方)双方合作建厂用地(见《协议书》第一条第1项);合作期限为年,在合作期内,乙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投资房屋所有权(见《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在合作期内,每年甲方可获得保底分配利润万元,另外在年终决算纯利润中得到%的利润分配(见《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乙方在合作协议生效后60日内分两次向甲方支付前五年经营分配利润万元,以后利润分配从第年月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元,年终%的利润分成按每年年底决算后的实际利润进行分配,今后的利润分配及付款办法依此类推(见《协议书》第三条第2项);在合作期内乙方需向第三方出租时,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见《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

年月日,原、被告就《协议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被告方)自年月日收回部分土地,因收回土地行为是甲方单方面原因造成,故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原告方)经济补偿,具体经济补偿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现使用甲方未收回的剩余土地,每年共计向甲方交纳万土地租金,原合同每年万元土地租金及每年%利润分配分成一并废止(见《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土地交付、利润给付、租金支付等义务。但是,由于近年原告周边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受道路交通条件的限制,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在此情况下,原告欲出租所建部分房屋,但被告却以《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为由,要求出租该房屋应事先征得其同意,否则不能出租。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协议书》的约定,原告理应享有不必征得被告同意,单方出租该房屋的权利,理由是:《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约定,原告拥有所投资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 的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显然,原告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就依法享有对该房屋进行出租在内的处分权。那么,《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所约定的原告需经得被告同意,方可向第三方出租的“出租权”应仅限于被告为合作建厂所提供土地的租赁权,并不涵盖对该房屋的出租权。从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中,原告“每年共计向甲方交纳人民币贰万元土地租金,原合同每年万土地租金及每年 %利润分配分成一并废止”也可以证明,被告仅享有对该块土地的收益权,并不享有对该块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收益权及其他权利,即被告只能在原告所使用的土地上设限,不能在原告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上设限。

二、取得物权的方法有什么?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起诉的理由、依据,需要写在物权确认纠纷起诉状中。物权取得时分为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一种是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存在的前提是客观物质上不存在所有权,原始取得在取得权利时,不需要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继受取得又称派生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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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答辩状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因为不清楚。
[律师回复] 一.尽管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将原告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项目协议书》项下的土地房屋权益予以确认,但这并不影响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效力。根据原告与B公司《合作项目协议书补充条款》约定,涉案商品房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均是以B公司名义进行,原告与B公司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答辩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B公司为有权处分,双方合同合法有效。
二、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客观、真实存在,且答辩人已支付了全部房款。
首先:原告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不能必然得出答辩人与B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其次: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原告在报纸上发表《郑重声明》仅是其单方行为而已,答辩人没有义务、也没有看到报纸上的内容,况且,具体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一般人即便看到了也根本无法核实。
最后:答辩人认为判断原告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看原告所采取的行为是否足以有效阻止购房者或能够引起购房者的高度警惕,并且使行政机关停止办理有关行政审批 、备案手续等,否则其单方公告行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本案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顺利在房管局办理了合同备案,连房管局对原告与B公司的合同都是认可的,而且答辩人也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答辩人对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事情根本不知情,原告以此来主张答辩人与B公司存在虚假交易、恶意串通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三、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有效,且始终有效。
原告与B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不再赘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1日颁布生效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也就是说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就算是涉及无权处分,也不影响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就连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无权请求确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更无权请求。
故,原告主张答辩人与B公司恶意串通、存在虚假交易故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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