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悬赏合同是哪种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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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悬赏合同是民事合同。悬赏人发出广告即受其约束,不管完成行为的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都不影响其报酬请求权,如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为,都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只要完成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
我国的悬赏合同是哪种合同?

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响应时代呼声,专条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这是我国法律层面首次明确规定了悬赏广告,并列入合同编总则中。虽然只有一条规定,但对于指导审判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二是指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广告方发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具有以下3个特点:

一是有偿性,用出钱或奖赏的办法公开请求别人的帮助,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项,行为人完成后,有权获得奖赏。

二是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者组织发出的,普通合同是针对特定人或组织签订的。

三是注重结果性,发布悬赏广告是为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他是不关心的。行为人如果没有完成指定行为,即使付出再大的努力,都得不到报酬,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单独行为说,也即单方法律行为说,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不是针对要约作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

悬赏人发出广告即受其约束,不管完成行为的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都不影响其报酬请求权,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为,都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只要完成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问题。另一种是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契约才能成立。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人负有按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契约说更容易为大众接受,因此采用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是为了唤起不特定的人与之订立合同。

一旦有人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其实,悬赏广告是单方民事行为,就像赠与一样,虽然主要是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需要相对人配合,完成一定行为,合同才能成立。悬赏广告需要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而赠与合同成立需要相对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果悬赏广告人不兑现酬金,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司法救济,以公权力强制兑现。在审理悬赏广告纠纷案件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对于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后,同样要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完成指定行为人不知道悬赏内容,而不履行悬赏的承诺。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指定行为,同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主体资格不完整,就拒绝履行悬赏承诺。在纯受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受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犹如赠与合同一样。

(3)行为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救济办法是赋予行为人报酬请求权,通过公权力来救济行为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悬赏广告人兑现报酬的承诺。

(4)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应认定合同成立有效。至于承诺时间,则不必太较真。只要发出悬赏广告后,无论行为人是在发出悬赏广告前,还是发出悬赏广告之后完成指定行为的,都应认定有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旦有人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其实,悬赏广告是单方民事行为,就像赠与一样,虽然主要是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需要相对人配合,完成一定行为,合同才能成立。此时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司法救济,以公权力强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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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悬赏合同是哪种合同?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我国的悬赏合同是哪种合同?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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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悬赏广告属于合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悬赏广告属于合同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理由如下:其
一,悬赏本身就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意思表示。至于不特定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是否接受这种给付是行为人的权利;其
二,民事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悬赏广告的酬金给付作出限制。法律只须对悬赏广告的内容是否违背国家利益,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加以限制;其
三,悬赏酬金是悬赏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悬赏报酬给付,在理论上也抹杀了将广告分为普通商业广告和悬赏广告的法律意义。关于悬赏广告的效力,其最主要之效力,即是相对人的报酬请求权,此与一般债权关系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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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悬赏广告的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悬赏广告系向社会公众发出,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在对相关内容规定不明,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来进行解释,除非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声明保留解释权。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民间悬赏”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之下,可能有些心术不正的人会采取非常手段挖掘线索。但这种行为目前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规范,悬赏人一旦发布了悬赏公告,就应按约定履行承诺;但对于刑事案件,在发布悬赏公告前,悬赏人最好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以免对案件侦破不利。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考察国内外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单方负担债务(支付报酬)之意思表示,是基于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于对广告人之承诺。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非单独法律行为,系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之要约,完成指定行为之人须有承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约,并依成立之契约享有报酬请求权。上述二说,究竟应采何说,因各国法律规定之异而异。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公开之要约。我国法律尚未有对悬赏广告之法律规定,学说亦有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之别,且主张契约说者为多。最高人民也曾以判例形式确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 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悬赏广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须依广告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须有要求对方完成指定行为之意思表示;须有对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之意思表示。当然,悬赏广告的内容也必须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1、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 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 其次,悬赏广告是有偿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按照实际情况,这种确定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确定的报酬只有一份,因为悬赏的行为只有一个。 第二种悬赏的行为是确定的,但是悬赏行为的数量不确定的,因此,报酬数额的数额确定而份数不确定。 3、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 4、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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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失主由于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当、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财物丢失,并给拾得人带来归还遗失财物的一系列麻烦,失主理应对自己的失误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给予拾得人一定的酬金以示感谢。
其次,给予拾得人酬金还可以鼓励人们将拾到的财物归还失主,特别是一些对于失主极为重要而对拾得人却毫无用处的物品,如票据、证件、合同等,有些人在拾到这些东西以后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便将他们随手扔掉,如果返还遗失物可以依据悬赏广告获得酬金,这些物品就更有可能回到失主的手中,使得《物权法》赋予悬赏广告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具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
悬赏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入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物权法》肯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规定使失主和拾得人间的权利义务渐趋平衡,改变了失主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拾得人却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局面,对失主和拾得人双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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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给予拾得人酬金还可以鼓励人们将拾到的财物归还失主,特别是一些对于失主极为重要而对拾得人却毫无用处的物品,如票据、证件、合同等,有些人在拾到这些东西以后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便将他们随手扔掉,如果返还遗失物可以依据悬赏广告获得酬金,这些物品就更有可能回到失主的手中,使得《物权法》赋予悬赏广告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具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
悬赏广告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案件破获拒付酬金2007年10月4日下午18时许,张某驾驶面包车行至204国道胶州市胶东镇路段时将骑自行车通过公路的于某1撞倒,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于某1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7日,于某1的儿子发出悬赏公告,寻找目击证人,并承诺对提供重要线索者给付10万元酬金。邻村村民于某2看到悬赏广告后即与其取得联系,并在于某1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只要于某2为交警部门提供重要线索确认肇事司机,于某1的儿子将于三日内给付于某2酬金10万元。2007年10月19日,根据于某2提供逃逸车辆线索,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2008年1月28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未提起上诉。但提供了破案线索的于某因索要悬赏金无果,将于某1的儿子、田某至胶州市,要求按照协议给付悬赏金10万元。于某1的儿子认为,悬赏公告是在自己气愤之余发出,只为能替母亲讨回公道,目击者有义务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故拒绝支付酬金。而于某2则认为,双方曾签订了协议,就应当按约支付赏金。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吗胶州市审理后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2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2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里所确定的义务。继而,于某2与纪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在胶州市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某1的儿子一次性给付于某2悬赏金26000元,同时将张某赔偿的面包车给予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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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悬赏广告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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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认定悬赏广告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5、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6、悬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
二、悬赏广告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
三、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能怎么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认定悬赏广告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5、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6、悬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
二、悬赏广告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
三、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要如何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5、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6、悬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
二、悬赏广告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
三、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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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悬赏广告是否合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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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入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物权法》肯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规定使失主和拾得人间的权利义务渐趋平衡,改变了失主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拾得人却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局面,对失主和拾得人双方都有利。
首先,失主由于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当、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财物丢失,并给拾得人带来归还遗失财物的一系列麻烦,失主理应对自己的失误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给予拾得人一定的酬金以示感谢。
其次,给予拾得人酬金还可以鼓励人们将拾到的财物归还失主,特别是一些对于失主极为重要而对拾得人却毫无用处的物品,如票据、证件、合同等,有些人在拾到这些东西以后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便将他们随手扔掉,如果返还遗失物可以依据悬赏广告获得酬金,这些物品就更有可能回到失主的手中,使得《物权法》赋予悬赏广告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具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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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入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物权法》肯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规定使失主和拾得人间的权利义务渐趋平衡,改变了失主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拾得人却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局面,对失主和拾得人双方都有利。
首先,失主由于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当、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财物丢失,并给拾得人带来归还遗失财物的一系列麻烦,失主理应对自己的失误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给予拾得人一定的酬金以示感谢。
其次,给予拾得人酬金还可以鼓励人们将拾到的财物归还失主,特别是一些对于失主极为重要而对拾得人却毫无用处的物品,如票据、证件、合同等,有些人在拾到这些东西以后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便将他们随手扔掉,如果返还遗失物可以依据悬赏广告获得酬金,这些物品就更有可能回到失主的手中,使得《物权法》赋予悬赏广告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具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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