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悬赏合同是哪种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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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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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我国的悬赏合同是哪种合同?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我国的悬赏合同是哪种合同?

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

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响应时代呼声,专条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

《民法典》第499条规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这是我国法律层面首次明确规定了悬赏广告,并列入合同编总则中。

虽然只有一条规定,但对于指导审判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二是指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广告方发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具有以下3个特点:

一是有偿性,用出钱或奖赏的办法公开请求别人的帮助,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项,行为人完成后,有权获得奖赏。

二是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者组织发出的,普通合同是针对特定人或组织签订的。

三是注重结果性,发布悬赏广告是为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他是不关心的。

行为人如果没有完成指定行为,即使付出再大的努力,都得不到报酬,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理论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单独行为说,也即单方法律行为说,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

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不是针对要约作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

悬赏人发出广告即受其约束,不管完成行为的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都不影响其报酬请求权,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为,都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只要完成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问题。

另一种是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契约才能成立。

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人负有按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契约说更容易为大众接受,因此采用契约说。

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是为了唤起不特定的人与之订立合同。

一旦有人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

其实,悬赏广告是单方民事行为,就像赠与一样,虽然主要是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需要相对人配合,完成一定行为,合同才能成立。

悬赏广告需要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而赠与合同成立需要相对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如果悬赏广告人不兑现酬金,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司法救济,以公权力强制兑现。

在审理悬赏广告纠纷案件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对于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后,同样要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不能因为完成指定行为人不知道悬赏内容,而不履行悬赏的承诺。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指定行为,同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不能因为主体资格不完整,就拒绝履行悬赏承诺。

在纯受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受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犹如赠与合同一样。

(3)行为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

救济办法是赋予行为人报酬请求权,通过公权力来救济行为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悬赏广告人兑现报酬的承诺。

(4)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应认定合同成立有效。

至于承诺时间,则不必太较真。

只要发出悬赏广告后,无论行为人是在发出悬赏广告前,还是发出悬赏广告之后完成指定行为的,都应认定有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旦有人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

其实,悬赏广告是单方民事行为,就像赠与一样,虽然主要是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需要相对人配合,完成一定行为,合同才能成立。

此时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司法救济,以公权力强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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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理由如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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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失主由于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当、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财物丢失,并给拾得人带来归还遗失财物的一系列麻烦,失主理应对自己的失误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给予拾得人一定的酬金以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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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认定悬赏广告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5、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6、悬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
二、悬赏广告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
三、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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