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理人签字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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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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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代理人签字的法律责任是,当出现民事纠纷以后,合同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为代理人没有完全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害,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违法代理的话,要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代理人签字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合同代理人签字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如果合同代理人进行了签字,出现了相关民事问题,那么合同代理人就需要承担其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合同怎么写?

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1、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后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人代理此纠纷。

2、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2)种: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代办仲裁或诉讼(起诉、上诉)立案手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和解,签署相关协议,代为提起诉讼(起诉、上诉、反诉)、代为强制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标的、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代为出庭陈辩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_____止。

4、联系人:

甲方指定 为其联系人,授权其负责与乙方联络,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转达双方的意见与要求。甲方更换联系人须及时通知乙方,联系人户籍地址即为甲方有关文件的送达地址,乙方一经邮寄即视为甲方妥收。

5、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代理权限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勤勉履行代理义务。

2)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6、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7、变更承办人:

若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师履行职责。如甲方对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师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8、代理费

根据《_________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双方约定,甲方按以下第1及第3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1)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_____元。

2)以计时方式计取律师代理费,计费标准为每小时 _____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费。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缓收律师费 元( 元整),该费用在甲方与争议方解决争议当日一次性支付,无论甲方通过与争议方调解、和解、判决、裁决、裁定、强制执行撤诉、争议方主动支付等任何方式解决争议,甲方均需立即支付,逾期支付该律师费的,需按每日百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

9、代理费的支付方式:

甲方须于 _____年 ___月 ___日前向乙方足额支付全部代理费。

10、其它费用:

1)因案件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交通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执行费、各种申请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通讯费等由甲方预付,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11、代理费的特殊处理:

12、违约责任

13、特别约定:

14、争议的解决:

1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年 ___月 ___日

总的来说,合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是需要为自己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而且合同代理人一般不能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相关的代理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是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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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审查同意雇请的,须报劳动部门登记,有组织地到外地招请。招请时一律以集体形式,不带家属,代耕合同期满需要留下继续代耕或带家属的,应另行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三、被雇请的代耕农必须与雇请单位签订代耕合同。代耕合同须载明代耕面积,经营项目,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代耕农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珠海市的各项规定,包括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等内容。
四、凡被雇请的代耕农应按规定到代耕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方可从事代耕活动。第四条已被雇请的代耕农必须遵纪守法,积极生产,劳动致富,自觉按代耕合同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转代耕。不得从事除正当家庭副业以外的其他劳务和经营活动。如确需从事其他劳务和经营项目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代耕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代耕合同期满或国家征用土地时必须及时返回原籍。第五条雇用代耕农的单位要加强对代耕农的管理和教育,安置好代耕农的住宿和生活,搞好治安保:卫、防火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计划生育,—户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代耕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清理回原籍;一,名不符实的代耕农,即名为代耕农,实际从事其他劳务和经营活动,又未办理合法手续者,
二、虽有土地代耕但在我市有犯罪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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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已被国家征用,无土地代耕者。对上述第四种情况中表现好的,如我市某些农村、新垦区,农场确需要雇人代耕的,应允许其转移。第七条对需清理回原籍的代耕农,雇请单位应做好动员教育工作,协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限期迁出。到期不迁出者由有关部门遣送回原籍。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现已在本市代耕的人员,未签订代耕合同或签订的代耕合同条款不完善的,应按要求补签或重新签订。第九条在本市代耕时间超过五年并有专业生产技术、专心代耕,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所在村确又需要的少数人员,经所在村,镇同意,区,县农渔委审查(市属单位雇请的由市农渔委审查),报市公安局批准,可按有关规定转为当地农业户口。第十条现有代耕农在本市建有临时,半永久性、永久性住房的,在迁出时,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曾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正式报建手续的,按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无合法手续、或在建房时巳与村签订无补偿协议的,一概由所有者自行处理,不作补偿。所在村需留用的,可合理作价补偿或酌情补给搬迁费.第十一条目前特区巳统征而暂未被安排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允许其代耕农暂继续代耕,土地被安排使用时,代耕农应停止代耕,并按规定作好善后工作,及时办理返回原籍手续。第十二条对须清退的代耕农,离开雇请单位前必须完成国家任务和还清各项欠款。拖欠国家任务或拒不还欠款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区,县、镇过去有关代耕农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县、区,镇政府在执行本规定时,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合同上签字是不是代表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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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人签字责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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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代签字能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为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如果欠缺成立要件,合同不成立,自然不发生任何效力。所谓“成立要件”又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及特别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一方为保险公司,一方在寿险为投保人,在产险多称被保险人)、标的(即合同内容,包括承保范围、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间等必要事项)及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一致)。至于特别成立要件,则涉及是否是要式合同及是否是要物合同的问题。如果因合同特别约定将保险合同认定为要式合同及要物合同,那么保险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一致;
2、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简称签单);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交付第一期保费或一次性趸交(简称交费)。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即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就保险条件(标的、费率、危险)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保险单的制作与交付,仅为完成保险合同的最后手续,也即证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方法。保险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是自始系于保险单。换言之,保险单的制作与交付,是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其作用虽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但并不是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保单的制作与交付为要件。
三、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已经签订的寿险合同不等于已经生效,同样,曾被认定为已经生效的合同也有可能被追认为无效,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合同条款中被认为含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背社会公德或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合同的订立具有欺诈、胁迫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因素的;投保人投保时不具有投保资格的,例如年龄、经济、身体等条件不合要求或是对被保人没有可保利益;除未成年人保险外,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除未成年人保险外,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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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人签字有什么责任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代理人签字有什么责任么,合同代理人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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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代签字可以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合同代签字可以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为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如果欠缺成立要件,合同不成立,自然不发生任何效力。所谓“成立要件”又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及特别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一方为保险公司,一方在寿险为投保人,在产险多称被保险人)、标的(即合同内容,包括承保范围、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间等必要事项)及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一致)。至于特别成立要件,则涉及是否是要式合同及是否是要物合同的问题。如果因合同特别约定将保险合同认定为要式合同及要物合同,那么保险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一致;
2、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简称签单);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交付第一期保费或一次性趸交(简称交费)。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即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就保险条件(标的、费率、危险)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保险单的制作与交付,仅为完成保险合同的最后手续,也即证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方法。保险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是自始系于保险单。换言之,保险单的制作与交付,是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其作用虽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但并不是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保单的制作与交付为要件。
三、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已经签订的寿险合同不等于已经生效,同样,曾被认定为已经生效的合同也有可能被追认为无效,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合同条款中被认为含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背社会公德或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合同的订立具有欺诈、胁迫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因素的;投保人投保时不具有投保资格的,例如年龄、经济、身体等条件不合要求或是对被保人没有可保利益;除未成年人保险外,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除未成年人保险外,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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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人签字有什么责任么?
合同代理人的签字是处于一个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要想这个签字生效是必须要当事人进行追认的如果当事人不追认那么一切后果都是由合同代理人来自行承担的。那么到时候不管是发生了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者是人身权这样的责任,都是由合同代理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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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公证人员代为签字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书遗嘱公证人员代为签字有效吗
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a、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b、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c、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因此,代书遗嘱公证人员代为签字是无效的。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解释:代书遗嘱,在法律容许范围内,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条件: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继承法未规定这种替代办法,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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