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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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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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卖人对于同一个动产,签订的多重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时,先行交付受领物的买受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支持。
同一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有效吗?

一、同一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有效吗?

有效的,出卖人就同一买卖标的签订多份合同的,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的,标的物受领的顺序是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先给付的、先签订合同的。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多重买卖案件的审理思路是什么?

一物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相应的审判思路应当如下:

首先,关于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具体的判断标准应为:除非买卖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否则应当认定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绝不能以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或物权登记等其他理由作为认定某一个或数个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其次,关于合同的履行。在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情况下,具体的履行顺序应当区分标的物的性质分别确定: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应据此确定。如果标的物是不动产,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则应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如果有一买受人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占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支持其要求办理物权登记手续的诉请;如果各买受人均未合法占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支持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在先的买受人要求办理物权登记手续的诉请。

最后,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在多重买卖中,最终实际上只能有一份买卖合同可以获得履行。其他无法获得标的物的买受人,可通过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对于同一个动产而签订的多重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处理多重买卖案件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合同的效力,除非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该合同都是有效的。其次是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有效情况下,应该按照标定物的性质确认履行顺序。最后是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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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怎么处理
对于同一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属于隐瞒已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或办理同一标的物登记或交割手续的,构成欺诈,后续采购人可按相关规定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与卖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卖方应当对签订合同的过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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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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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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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房屋买卖合同失效后多久可以重新签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屋买卖合同失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不管是二手房还是新房,一般拿到新的产权时,旧的房屋买卖合同即自动终止,买卖合同中注明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过户的时间最后时候即房屋买卖合同失效时间。另一种失效时间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失去效力的情况。 二、产权变更 当房屋的产权发生了变更时,旧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失去了效力。 三、房屋买卖合同失效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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