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有效吗?
有效的,出卖人就同一买卖标的签订多份合同的,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的,标的物受领的顺序是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先给付的、先签订合同的。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多重买卖案件的审理思路是什么?
一物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相应的审判思路应当如下:
首先,关于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具体的判断标准应为:除非买卖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否则应当认定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绝不能以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或物权登记等其他理由作为认定某一个或数个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其次,关于合同的履行。在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情况下,具体的履行顺序应当区分标的物的性质分别确定: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应据此确定。如果标的物是不动产,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则应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如果有一买受人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占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支持其要求办理物权登记手续的诉请;如果各买受人均未合法占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支持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在先的买受人要求办理物权登记手续的诉请。
最后,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在多重买卖中,最终实际上只能有一份买卖合同可以获得履行。其他无法获得标的物的买受人,可通过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对于同一个动产而签订的多重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处理多重买卖案件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合同的效力,除非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该合同都是有效的。其次是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有效情况下,应该按照标定物的性质确认履行顺序。最后是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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